民法典通解通读 | 继承房产有债务,多名子女谁来还?

今年72岁的杨女士有个心病。早在2016年,有人欠下她20多万款项,多年都没偿还。可就在前不久,杨女士突然听说,欠她钱的人接连卖了两套房,价值几千万!不还债的背后,到底有怎样曲折的案情呢?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邀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于洁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王兴尧共同解读,遗产中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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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通解通读 | 继承房产有债务,多名子女谁来还?

时间回到1981年,杨女士的母亲带着她和弟弟,改嫁给赵老先生,赵老先生也是再婚,有5个子女。这样一来,老两口一共有7个子女。赵老先生去世后,就其房屋继承问题,经法院调解最终确定,老人留下三套房屋中的10号房屋、803号房屋,归赵老先生的五个子女所有;另一套804号房屋,归杨女士的母亲所有。2013年杨女士母亲去世后,804号房屋就由杨女士单独继承,至于杨女士的弟弟,自愿放弃继承。

后来,杨女士想把她继承的这套804号房子卖了。由于房子是父母单位的福利房,卖房需要去单位开证明。杨女士这时才得知房子的面积超标了,需要补交房屋超标款,且三套房屋的超标款应当一并缴纳。但经过沟通,其他子女并不理会杨女士,最终杨女士自己补缴了三套房屋的超标款33万元。其中,杨女士的房屋是12万,她替其他子女垫付了21万。后来,杨女士得知,另外两套房屋也陆续被其他子女出售,但是21万垫付款仍未得到清偿。

于是,杨女士将继父的五个子女告上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其补交的房屋超标款21万余元。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法院生效文书确认,两套房屋由五被告共有,所以,涉案房屋所负的房屋超标款,应由五被告在各自继承的范围内进行清偿。现杨女士已代为清偿上述债务,被告已将房屋出售,故杨女士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五被告分别向杨女士支付房屋超标款42000余元。

民法典通解通读 | 继承房产有债务,多名子女谁来还?

1.继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有继承权,如果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则没有继承权。继子女与继父母抚养关系的判断因素,一是生活上的照料,二是经济上的扶持,比如未成年的继子女一直跟随继父母一起生活,则形成抚养关系。如果继子女在继父母结婚时已经成年或者已经结婚,则可能没有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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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产上为什么会存在债务?

在房屋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后,房屋中如果有欠缴的税款、水电费、物业费,或者房产在买卖过程中设定的抵押还没有清偿完毕,则可能存在债务问题。本案中,老人生前有房屋超标款没有清偿,属于老人对单位的债务。

3.继承人面临遗产上的债务应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亦应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即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后,就要履行偿还父母生前所欠下的债务,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因此,张女士和张先生应当在各自继承房屋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父母生前未缴纳的超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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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可以放弃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遗产继承开始,遗产分配之前,继承人可以选择是否继承。对于遗嘱继承,如果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则视为继承遗嘱中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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