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首

  传唤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使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问话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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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首?

律师解答:

  自首,就是指罪犯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按照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犯罪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仅是要求被传唤者按指定的时间自行到达指定地点接受问话,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但仍然有一定的强制性,故一般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后,其仍有选择归案或不归案的余地,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不归案甚至逃离,而犯罪嫌疑人能主动归案,表明其主观上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如果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视为自首。

律师补充:

  自动投案是犯罪人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传讯、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以及正被追捕、通缉期间,主动投案的行为。

  自动投案的形式:

  (1)直接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投案;

  (2)犯罪人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报案或以信电投案;

  (3)在特殊情况下,向负有侦查、审判任务的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保卫人员交代罪行,也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明知上述人员不会告发者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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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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