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讲理」口头约定工资不履行!农民工维权可以这样做!

「说法讲理」口头约定工资不履行!农民工维权可以这样做!

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 罗朝富 律师

「说法讲理」口头约定工资不履行!农民工维权可以这样做!

案情简介

「说法讲理」口头约定工资不履行!农民工维权可以这样做!「说法讲理」口头约定工资不履行!农民工维权可以这样做!「说法讲理」口头约定工资不履行!农民工维权可以这样做!

2016年1月,被告某绿化公司承建郊区某安置点绿化工程。之后,绿化公司将该绿化工程交由赵某负责施工,原告被赵某聘用从事瓦工工作,口头约定每天工资220元。原告工作至2016年10月底,该一期绿化工程结束,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23000元至今未付,追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所拖欠的工资2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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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律师,那法院在审理查明本案相关事实后,是否就直接认定两被告承担拖欠的工资呢?

罗律师:

不是,法院在查明本案相关事实后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其他争议焦点为:赵某是否承担清偿责任;某绿化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赵某于2018年1月1日书写的说明以及证人王某的证言,法院可以认定:徐某由赵某聘用从事瓦工工作。该说明名为“证明”实为“欠条”。虽然赵某以经办人名义出具,但由于赵某未出庭举证答辩,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不能证明赵某系某绿化公司员工。故赵某应当对说明中载明的欠款23000元承担清偿责任。

那某绿化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罗律师

某绿化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关键在于赵某是否违法分包了案涉绿化工程。本案中,某绿化公司在庭审中承认该绿化工程由其承包,结合原告诉称、赵某说明、证人证言等所形成的证据链条,可以认定原告系经赵某聘用在案涉绿化工程工地工作的法律事实。该工程原系某绿化公司中标承包,赵某亦非某绿化公司的员工。因此,某绿化公司应对所欠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过罗律师解析,了解到本案某绿化公司及赵某都应承担本案所拖欠工资的连带清偿责任。对了,罗律师,刚刚某绿化公司在陈述中有提到“原告开庭提交的书面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不应当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辩解意见,对此,应如何理解。

罗律师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立法精神,为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采纳该证据,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经过剖析案件的脉络,现已明白大致情况,那法院判决结果如何呢?这个也是各位农民工朋友们比较关心的问题。

罗律师

本案的判决结果是这样的:

一、判决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某工资23000元。

二、判决被告某绿化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现很多朋友们经常遇到本案的类似情况,个人老板聘请,口头约定工资,不签劳动合同,工程结束,个人老板跑路,工钱无法发放,面对此种情况,实际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罗律师

劳动者应使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通过相应的证据来加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证人证言,个人老板手写的借条等形成证据链条,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罗律师,劳动合同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书面证据,如果只是口头约定,又经过第三方聘请,最后出现工资拖欠的情况,劳动者该如何寻找证据加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已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罗律师

首先,法律对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做出了相关法律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是个人老板聘请的劳动者,公司方在庭审中也不承认劳动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个人老板聘请的,劳动者理应找个人老板索要拖欠的工资,那为什么法院最后认定公司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呢?

罗律师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可知“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因此,以本案为例,赵某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但赵某又招用了劳动者徐某,因此,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承担连带清偿拖欠工资的责任。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指出:

一、对于政府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因欠工程款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对未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规划和用地、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手续,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落实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按照 “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行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一卡通”管理系统。

《国务院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加强农民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监察执法和司法保障工作,为农民工维权畅通救济渠道。

一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认真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建立了方便农民工申诉的“绿色通道”。

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监察、工商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和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三是司法行政部门出台方便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的十项措施,降低了农民工法律援助门槛。

• 来源: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市依法治市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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