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某曾向邝某借款35万元,但一直没有偿还。因官某向邝某借款时与白某仍是夫妻,邝某遂将官某及其前妻白某一同告上法庭,在庭审中白某辩称该借款是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官某个人所借,且官某所借款项是用于赌博,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从法律上来说白某是否有义务偿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官某向邝某借的款是由其个人名义借的,因此邝某要想主张该债务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就要举证证据该借款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经营中。但是在庭审中,邝某并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应由邝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认定邝某主张的本案债务不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白某无需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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