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 | 收回宅基地的批复文件是否应当公开?

本案焦点:被告曾作出批复“原则同意”其下级作出的收回宅基地申请,究竟“原则同意”与“同意”之间有多大的差别……

北京市四中院将开庭审理由本所段福惠律师、赵海峰律师代理的委托人诉北京市昌平区不公开收回宅基地批复文件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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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村民,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村委会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自治腾退的方式腾退原告的房屋,原告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且程序不合法,未能与腾退方签订补偿协议。2020年9月,踩河新村村委会以帮助腾退的方式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

为了确认踩河新村村委会收回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原告申请被告公开关于收回原告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信息,被告答复该信息不存在。

另案中,原告因不服昌平区沙河镇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向被告昌平区提出行政复议,原告收到了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被告曾“原则上同意”其下级制作的《办公室公文批办单》,该文件包含收回原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明显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属于严重的行政不作为,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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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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