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工伤等案件律师代理是否可以采取风险收费?

婚姻、继承、工伤等案件律师代理是否可以采取风险收费?

今日笔者开了从事律师事业10年来第一起起诉当事人支付律师费案件的庭,有感而发,特针对婚姻、继承等案件是否可以采取风险收费写了本篇文章,以供大家参考。

婚姻、继承、工伤等案件律师代理是否可以采取风险收费?

笔者代理的是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代理被告林某。2020年4月,原告焦某第二次起诉林某要求离婚,孩子抚养权归焦某并且要求林某承担共同债务40万元,对于共同财产、焦某存在的家庭暴力行为、与他人婚外情并生育一名子女的问题只字不提。在焦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林某咨询笔者是否可以追究对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笔者根据林某掌握的证据及开庭时间即将届满,根本没有时间搜集更多证据,告知可能无法证明对方出轨及家庭暴力事实,需要在后续过程中搜集更多证据。林某在第一次起诉过程中,听从笔者建议未同意离婚,宝安法院也没有判决离婚。六个月后,原告焦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要求孩子抚养权及林某承担40万元共同债务。在第一次未判离的情形下,林某开始按照律师指导重点搜集焦某出轨及家庭暴力证据。第二次离婚过程中,笔者根据取得的证据,答辩主张夫妻共同财产80%归林某;孩子抚养权归林某,焦某承担抚养费;同时,焦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5万元;债务40万元非共同债务。经过笔者团队律师努力(开庭过程中虽然还因为原告焦某是否出轨、是否家庭暴力等问题争议与法官“吵了一架”,好在法官没有记仇,感谢宝安法院这位好法官),在当时民法典尚未生效的情况下,根据原告焦某出轨、家庭暴力过错,除了精神损害赔偿因最高限额为10万元,将主张的15万元调整为10万元外,法官支持了笔者为林某提出的全部请求:

1、房屋、车辆80%归林某;

2、孩子抚养权归林某,焦某支付抚养费;

3、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4、焦某无证据证明是共同债务。

案件可以说很成功,因为按照当时《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只有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出轨、家庭暴力并非法定可以要求多分财产,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也较低。且房屋为婚前购买,林某只出了不到10%的房款,却获得了房屋80%。婚姻、继承、工伤等案件律师代理是否可以采取风险收费?可能因为案件太成功,远超过林某预期。林某开始变得……嗯嗯……大家都懂的。随后,林某自行向法院申请执行,和焦某达成执行和解,取得了全部财产补偿和精神损失赔偿等。笔者向福田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在庭审过程中,林某提供了部分案例及新闻表示,对于婚姻、工伤、劳动等案件不能适用风险收费,适用风险收费有违公平原则或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笔者搜集了近三年来类似案例的裁判,部分法院的确根据上述公平原则或违反《律师收费办法》规定不支持风险收费,主要裁判理由为:1、我国《律师法》第59条规定:“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故由发改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收费办法》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共同制定,2006年4月23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目的是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虽系部委规章,但有《律师法》的上位法授权依据,律所违反《律师收费办法》强制性规定的收费约定,也即违反了《律师法》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该约定无效的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12月01日施行,发文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2、婚姻、继承案件涉及婚姻、继承相关财产,但该类案件律师事务所不得选择进行风险代理。婚姻、继承、劳动等案件按风险代理标准收费,有违公共政策。风险代理条款因违法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3、不能风险收费,但是应当按照各地律师收费指导价根据完成工作情况收取律师费。比如:(2017)京0107民初1774号、(2019)皖16民终3178号、(2018)鄂01民终8900号、(2018)鄂06民终244号、(2020)粤06民终2316号、(2018)京01民终8264号、(2020)粤06民终2316号部分法院认为婚姻、继承等案件,可以适用风险收费,主要裁判理由为:1、《委托代理合同》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禁止性规定,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系部门规章,不能影响合同效力;涉案《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以及地方物价局指导收费虽规定婚姻、继承案件不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2014年12月17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己作了调整。该通知己进一步放开了律师服务费的价格,其中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律师服务(刑事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比如:(2019)京03民终7321号、(2018)冀01民终12100号、(2020)渝01民终4203号、(2017)粤0303民初8784号、(2018)陕01民终7110号、(2019)粤0303民初1560号、(2020)京01民终8055号、(2019)沪01民终9457号(注:上述案例并非均为婚姻、继承,部分为人身伤害类案例,但性质一样;部分案例虽然没有支持,但是因为合同内容涉及到抚养费等禁止规定部分,对于其余部分仍然支持)笔者认为:我国《律师法》第59条规定: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虽然2006年12月01日施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但是,2014年12月17日发改委发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只规定了下列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可以风险代理收费: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其他律师服务之外的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广东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即粤司办【2015】25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即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均明确取消婚姻、继承、人身伤害类案件指导价,采取市场调节价。但是,婚姻、继承中涉及到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等部分,仍然适用指导价。根据《律师法》第59条规定,“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12月01日施行,发文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2014年12月17日发改委发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文机关也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和广东省司法厅均转发相应通知并进行了适当调整律师收费。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2014年12月17日发改委发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相冲突的情况下,应适用新法。对于部分法院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公序良俗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法律原则,只有在没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法律原则。律师收费已经有明确法律依据不禁止婚姻类案件风险收费。应当优先适用,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当然,部分新闻中报道的,对于工伤、婚姻、人身伤害类收费达到90%的这种特殊情况除外,毕竟还是要适度的,否则有违公平原则。

婚姻、继承、工伤等案件律师代理是否可以采取风险收费?

经过庭审,笔者阐述了上述案件事实和理由后,被告林某态度明显转变。从一开始主张支付1万元、按照广东省律师收费指导办法50%支付,到后续同意了原告方主张的最低要求。最终案件调解结案。虽然是调解结案,但是在法官进行协调时,按照财产总额和12%风险比例计算了律师费总额,然后根据该总额进行了调解。主审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从未提过婚姻案件不得采用风险收费。对此,笔者认为,本案法官也认为婚姻案件是可以采取风险收费方式的。婚姻、继承、工伤等案件律师代理是否可以采取风险收费?婚姻、继承、工伤等案件律师代理是否可以采取风险收费?笔者提醒婚姻、继承、工伤等案件律师代理是否可以采取风险收费?对于律师风险收费,部分当事人认为律师收费高,有违道德、公平……,但实际上,许多当事人之所以选择风险付费,是一开始对案件并没有信心,或者部分当事人明显就是想先以风险收费让律师代理,取得良好结果就毁约(本案就是典型代表,因为之前已经咨询很多律师了,两次离婚诉讼代理人也多次发了指导收费和风险收费标准和档次,对于风险收费非常清楚。而且在得知原告起诉后,跑去律协、司法厅举报威胁……)。所以,对于风险代理,建议在合同及委托过程中,明确已告知当事人律师收费标准及风险收费,当事人采取风险收费的理由是什么。这样可以避免将来出现风险时,对方主张律所利用优势地位未告知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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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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