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顶泰律师事务
》》》葛学敏 律师
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
导语: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就会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案就是这种情况,因张某和杨某在离婚时未对房产做分割,导致后面出现纠纷。
【委 托 人】张某
【案件分类】离婚后财产纠纷
【代理单位】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王芝琳 律师
一、案情简介2018年7月,张某与杨某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张某甲(时年10岁)跟随母亲杨某生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银行存款2万余元,但在离婚诉讼中未处置位于成都青羊区的一套房产。
2019年4月,张某收到成都市青羊区法院的传票,才知道杨某以要求分割离婚时未处置的房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支付其房产市场价值的一半(约100万元)作为补偿,同时赔偿其因离婚后居无定所而产生的租房费用6千余元。
面对杨某提出的要求,张某深感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至律所王芝琳律师,代其处理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二、办案经过王芝琳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详细研究了法院随传票送达的杨某的起诉状,向张某了解了其与杨某的离婚诉讼时的情况,并对一应文书及证据进行了初步分析。
然后就涉案房产的权属情况、出资情况及房屋价值向张某做了详细的了解,并且指导张某提供了房产证、银行流水、税收缴款书等证据用于佐证。
在应诉准备过程中,王律师发现涉案房屋的首付款系张某的婚前财产转化,且导致张某与杨某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是杨某在婚姻中存在家暴行为。
对案件情况全面了解之后,王律师确定了应诉思路并迅速整理好证据目录提交至法院。
庭审时,审理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调解开始时,杨某及其代理律师坚持其起诉书中的诉求,我方律师提出调解应当在双方均做出让步的情况下进行,并表示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案涉房产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分割的价值远远低于杨某提出的诉求,杨某所提的房租损失明显不合理,且杨某是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当在分割财产时少分。基于双方曾经共同组建家庭,且杨某抚养孩子,故愿意达成调解,但对于杨某提出100万的补偿不同意。
三、案件结果最终,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补偿杨某52万元,本案诉讼费7420元由杨某承担。
四、律师解析王芝琳律师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就会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案就是这种情况,因张某和杨某在离婚时未对房产做分割,导致后面出现纠纷。在庭前调解阶段,双方对于房屋补偿款数额的争议很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幸而我们在参与诉讼之前,做了大量的有利于我方的准备工作,包括了解双方离婚的原因,房屋出资权属情况等,这些都成为我们促使杨某让步的筹码,我当庭展示了我方的证据材料,令杨某意识到如果调解不成进入法庭审理,不但所需时间较长且她将面对更多诉讼风险。加之当天的调解局势一直是比较有利于我方的,最终使得杨某同意了我方提出的补偿金额,为委托人比较圆满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往期精彩文章
“大睿弘扬真理 顶泰捍卫发威”——向李梅律师获赠锦旗致谢
“智慧果敢 敬业正直”——我所吴晓燕律师、邓璐获赠锦旗
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罗亚玲律师受邀为金牛区五块石街道五福社区作公益讲座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