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依法指定某民政局为被申请人何某的遗产管理人。
基本案情2020年,何某向林某借款29万元,并签下《借款合同》。2021年,何某因故去世,并未偿还林某的借款,但留下了房屋拍卖款等遗产。林某遂向何某的法定继承人主张债权,但后者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并以自己不是遗产管理人为由,拒绝作进一步的处理。2022年,林某以债权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何某生前所在地的民政局担任何某的遗产管理人。
裁判结果受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作为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何某的遗产管理人。在何某法定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的情况下,何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较为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林某申请指定民政局为何某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判决指定该民政局为何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官说法民法典设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 对于打破遗产处理僵局、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遗产有序分配、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当利害关系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编辑:张平
策划:何奎
审校: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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