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纠纷

分家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案由适用要点

【释义】

分家析产是指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 家庭,同时对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成员的财产份额的行为。家庭共有关系的存在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存在前提,在家庭关系解体以后,即 产生了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称为分家析产纠纷。

【管辖】

因分家析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 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应注意的问题】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共 有的财产。换言之,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 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的形成,以家庭成员 间的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一旦家庭共同生活条件消灭,家庭共 同财产也因此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而随之消灭。分家析产涉及对家庭财产的处 理,在处理家庭财产纠纷时,应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 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把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 产赠与严格区分。分家析产时,还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某些生产、劳 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 自的专长。对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财产,也可以特别协议的方式作变通 处理,以充分发挥该项的效用。分家析产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今后生活安排 的问题,因此,应当引导家庭成员通过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的形式进行,以 避免分家后因某项财产产权的归属不清而发生纠纷。

分家析产纠纷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分家析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 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 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 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 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 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 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 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 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七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 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 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 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 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 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 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 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法(办)发〔19886198842日]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 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 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 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92.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 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 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原《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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