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

一、概念

援引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受害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受害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包含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此情况按照《工伤管理条例》处理。

二、赔偿类别及计算方法

援引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第六至第二十条

1、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例:2021年11月,陕西省西安市某公民因交通事故发生人身损害致残,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根据陕西省统计局2020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0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868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316元。

年龄≤60周岁

37868(13316)*20年*伤残等级系数(一级伤残系数为100%,二级为90%,以此类推);

60周岁<年龄<75周岁

37868(13316)*(20-(年龄-60))*伤残等级系数

年龄≥75周岁

37868(13316)*5*伤残等级系数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前者可以适当调低,如定了八级伤残,但并不影响其日后工作,收入也没有减少,则可按照上述标准调低;而后者可以适当调高,如一个歌剧演员因人身损害,导致声带发生损坏,定了十级伤残,但由于此情况严重影响其就业,故可按照上述标准调高。

2、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注1:以上3点赔偿标准如何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赔偿标准需要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根据受害人的户籍信息来区分,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以下两种例外:

a) 部分省在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时已不再区分城镇与农村。2019年9月,最高院印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截止到2021年4月,已有31个省高院开展了试点工作,比如陕西省高院发表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b) 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若能举证证明其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来自城镇,一般法院审判时均以城镇居民标准来确定赔偿标准。可参考裁判文书网(2020)苏民申986号案例。

4、医疗费

医疗费的依据为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受伤者为仅为手部轻度骨折,而其医药单据上多有心脏治疗的相关费用,基于医学上的公理,此治疗就是不必要、不合理的,赔偿义务人可申请鉴定以确定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医疗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例如,医院证明显示,患者每个月需要换一次药,一共需要换6次,此费用虽未在一审法庭辩论前实际发生,但可以要求一并赔偿。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受害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例如后续的手术费用等。此点主要解决案件久拖不判。

5、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这主要适用不存在残疾的情况,如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还需休息一段时间,则误工时间要计算至休息结束之日。若医疗机构无此证明,则计算至结束治疗之日即可。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这主要适用致残导致后期一直无法上班,误工时间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后需的损失用残疾赔偿金补偿。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这两种情况基本上可参照工作证明或者银行卡流水;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各省统计局一般都会定时公布。

6、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这里不超过20年主要是考虑到如果判决计算的时间过长,而实际受害人实际未生存到20年,赔偿义务人已经支付的费用是无法追回的,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赔偿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故设置20年的期限,若超过20年,受害人还需护理,则可以另案起诉。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主要就是实报实销,只要是跟就医有关的基本上都能支持。

8、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此处没有明确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是什么,个人认为可以参考当地一般的消费水平就好,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这个情况主要适用于受害人的情况无法在当地得到有效医疗救助而必须到外地治疗,这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一般只要合理均应赔偿。

9、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此标准为法定标准,不需要根据实际花费的票据确定费用。

注2:上述所有费用中,有关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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