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有从重情节能否适用缓刑?

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有从重情节能否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会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而是否能够适用缓刑,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具有特定情节的,要从重处罚。例如,达到严重醉酒标准的、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无驾驶资格的、曾经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等等。从现在的司法判决来看,只要行为人具有《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地宣告缓刑。那么,这是否代表只要行为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就必然不能判处缓刑呢?我们先看看下面的案例:

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有从重情节能否适用缓刑?

案例一:

18时许,被告人王某广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D路段时,与同车道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当日,经马鞍山市对本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王某广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从重情节1)。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王某广带至办案区进行约束醒酒,期间王某广在该大队办案大厅内用拳头击打民警,致民警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从重情节2)。次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广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从重情节3)。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广患有肝性脑病和肝硬化,酒精分解能力相对于普通人来说较差,案发前少量饮酒。其次,王某广案发后不久经历肝移植手术,需长期保证营养及所处环境的高要求。再次,被告人王某广赔偿对方车辆维修费用2100元,并获得谅解。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广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广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后主动至马鞍山市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广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广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对量刑协商结果予以确认,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实施意见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王某广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对其可以适用缓刑。

案例二:

16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M快餐馆”门口处停放车辆时,与被害人的小型轿车发生剐蹭,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从重情节1)。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8.06mg/100ml(从重情节2)。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因张某将他人轿车剐蹭是在其意识到饮酒后无法继续驾驶而将车停放在“M快餐馆”门口时发生,且在他人报警后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并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系初犯、偶犯,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案例三:

0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小车行驶至路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6.69mg/100ml(从重情节)。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刘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工作局向人民法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对刘某适用社会矫正。

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刘某在拘役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虽达200mg/100ml以上,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但刘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另刘某醉驾的行为未造成任何人身和财产损失,故可认定刘伟的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悔罪表现;刘某为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其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规定,刘某无再犯罪的风险,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刘某适用社区矫正,故对刘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有利于其积极改造和家庭稳定。

蓝秦律师解读:

除各地法院在是否适用缓刑问题上可能存在不同的倾向性以外。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法院都不会轻易宣告缓刑。但是,这绝不代表行为人只要有从重处罚情节就不能适用缓刑。法院仍然需要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人身特殊性,驾驶时段、路段可能造成的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决定缓刑的适用。

首先,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与缓刑的适用前提“犯罪情节轻微”并不矛盾。认定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情节较轻”所考虑的因素通常比认定情节加重犯所考虑的因素更为广泛,不能认为情节加重犯就必然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就必然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其次,危险驾驶罪是《刑法》分则中唯一将主刑设置为拘役的罪名,具有明显的轻罪罪质特点,故不应仅以行为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就直接推定该类犯罪是我国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再次,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制度是依附于所判刑罚而存在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并非独立的刑种,亦不代表免除或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故即便被告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如果经综合权衡,对被告人宣告缓刑要比判处实刑更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和取得更好的法律、社会效果,也可以认定被告人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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