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理原创 | 赵佑霖:离婚诉讼中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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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一方通过取现、将存款转到父母名下,房产过户至他人名下、转移古董字画、“假投资”等方式将婚内取得的财产进行转移,从而达到避免与配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的效果。但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01PART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需要明确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只要是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后、登记或诉讼离婚前,一方取得的工资、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房产等财产均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是通过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人明确表示仅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2PART“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标准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认定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标准。

1、对于存款,法律未规定超过多大金额的转账或取现会被认定为“转移”财产,一般法院倾向于与当事人实际生活水平和日常花销水平进行比较后确定一个具体数值。多数情况下,单日单笔超过10000元的转账或取现,或单日频繁转账取现,累计金额较大时,就需要操作方解释相应款项的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属于合理花销。

例如(2014)二中民终字第03131号离婚纠纷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方银行账户中大量存款被取出,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正常消费,且不能说明去处,则可以被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从银行流水看,账户内有存有取,支取数额不等,持续时间较长,表面看符合一般家庭对银行存款的处理,则会被认定不属于“转移”财产行为,(2016)京03民终3942号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即是持此观点。

2、关于房产,如一方将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并且售房款未支付给另一方,或未用于合理的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则很可能会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一中民终字第02646号离婚纠纷、或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三中民终字第01716号案件相似,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在其他财产分割方面考虑少分给该方。但由于该已被转让的房屋涉及到第三人,则法院可能不会在本案中处理该房产问题,无过错方可另案起诉,处理另一方转让房产的行为效力并主张相应补偿。

3、对于转移的古董字画,如(2014)二中民终字第03131号离婚纠纷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述,主张对方存在转移行为的一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相应古董字画确实存在(如之前在家给古董字画拍摄的照片、双方针对购买该古董字画的聊天记录等),并且现在确由另一方控制,否则法院一般不会对相应财产进行分割。但该方也并非毫无救济途径,如之后该方能掌握证据证明由另一方控制的、在之前的案件中未经分割的古董字画是婚内获得的,则可以就未分割财产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总而言之,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方所得财产大多数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处分财产时还是要尽量与另一方协商。如果离婚纠纷中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上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则建议尽量收集相关证据线索,从而保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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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辅庭律师

赵佑霖

执业经历

2017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获得法学与法语双学士学位。2018年毕业于全球QS排行榜前十的伦敦大学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硕士奖学金。曾参加第十三届“春晖杯”中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201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就职于某律所从事跨境投资并购、能源项目开发与融资业务。2020年加入家理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

执业经历

她善于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整体分析把握案件重点难点,严谨对待案件细节疑点,认真、负责地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和耐心辅导,工作高效负责。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她始终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致力于用专业知识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力求用专业暖心的法律服务助当事人的生活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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