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离婚如何进行家庭财产分割?

作者简介

李云丽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协商事仲裁法专委会副主任、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证监会直管)公益律师。

李云丽律师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与北京大学,美国华盛顿大学访问学者,长江商学院EMBA。 

凭借在金融投资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李云丽律师曾代理过多起贸仲、IC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北仲、最高院及各省高院、中院等受理的民商事仲裁、诉讼案件。

企业家离婚如何进行家庭财产分割?

离婚是损失财产最快的方式之一

首先,如笔者另一篇文章《企业家离婚如何安排子女的抚养权?》所写,作为企业家,婚姻可以视为一个典型的两人合伙型企业,夫妻双方是合伙人,共同享受家庭港湾给予的物质和精神满足感,并共同承担经营家庭、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社会交往的“合伙义务”。如果离婚,其实就是将家庭这个合伙企业进行分立并同时进行资产、人员重组,伤筋动骨、影响巨大,要格外慎重。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没有签署婚前协议而最后诉诸法院,按照全世界通行的婚姻法规则,婚后财产平分是常态,在某些国家还需要为对方支付高额的赡养费,真是“人聚财聚、人散财散”!德国前总理施罗德就是国外典型的离婚返穷的真实案例,他被戏称为“奥迪总理”,因为他送给前四任妻子的戒指刚好拼出奥迪车标。按照德国法律,离婚时存在女方没有工作等情形的,男方需要将收入的一部分分给女方,除非女方死亡或者再次结婚,因此经历四次离婚的施罗德的收入已经所剩无几。不过人类对爱情的追求是永恒的,2018年,74岁的施罗德与47岁的韩国女翻译举行了婚礼,这是他的第5次婚姻,成功因“5环”婚戒荣升“奥运总理”!企业家离婚如何进行家庭财产分割?(图片选自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从离婚财产分割角度,“家和万事兴”这个凝结着中国人千百年来人生智慧的金句,值得企业家认真斟酌。企业家应参考欧美国家的成熟模式,在离婚前,聘请专业的婚姻和心理咨询师对双方进行教育和咨询,尽可能挽回和经营好现有家庭。当然,如果确实遇到了此生愿意为其做“红烧肉”、“莲藕汤”的真爱,谁也不能拦着企业家追求幸福的权利。毕竟,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哪怕这价格高得相当于分割一次非洲小国全年的GDP总值!

百般无奈的技术性离婚

实践中,由于企业家确实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人群,有些情况下不得不未雨绸缪或者割袍断联,进行“技术性离婚”,这些被迫进行的“离婚”应与真实世界的“离婚”区分开来。“技术性离婚”典型的如:1、企业家正在创业当中,面临巨大的对赌义务压力,为了不把对赌风险传导至家庭。2、企业家为了经营企业举债,或者迫于各种压力承担一些互相担保义务,又遭遇中美贸易战、疫情等内外部原因而面临巨额债务压力,为了保护好家庭财产少受牵累。典型如多次宣称下周回国的跨界造车的J总。3、为了规避监管机构关于股票减持的比例限额等规定。如在2017年证监会出台“史上最严减持监管规定”时,某著名影星的哥哥赵某持有某上市影视公司的股份8.01%,后在首发禁售期即将届满时与妻子陈某离婚,双方分别分得上市公司3.2%、4.81%股权,当时市值为3.46亿元和5.2亿元,有效避开证监会对持有5%以上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减持比例、披露规则的严苛监管规定。4、为了避免刑事责任覆盖全部家庭资产,为对方和子女留出生存空间。“私募一哥”徐翔被采取刑事措施后资产被公安局冻结,妻子应莹提出离婚并要求甄别、分割财产。

企业家离婚如何进行家庭财产分割?

(图片选自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5、为了避免移民时承担高额税收义务。某些移民目的地国家如美国对家庭财产的增值采取较高的纳税标准,且对擅自转移财产征收巨额罚款、追究刑事责任,为规避该税收义务,所以通过离婚将家庭财产进行了避税分割。“技术性离婚”往往是不得已而为之,也算是企业家比较无奈的选择,这种离婚方式当然是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保持家庭财产,因此除了移民避税的特定离婚方式,其他“技术性离婚”在法律允许情况下会进行明显有利于对方的财产分割方式,包括多分对方财产或尽量多分配给对方房产、流通股股票、现金等可变现资产。当然此举有时也会遭遇债权人的一些挑战,本文不予讨论。

好好分手的协商分割财产方式

如果真实世界的离婚实在无法避免,企业家应该尽可能通过协商谈判方式妥善解决财产分割问题。财产分割原则其实相较其他人离婚反而非常明确:保持核心企业的控制权。可以向对方解释企业家继续控股才更能让核心企业估值更高,对方拥有的股权才能“水涨船高”,并可以同时采取以其他资产作为补偿的方式(股票、房产、基金、现金等)。其他变通方式还有将对方所分配股权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企业家。一言以蔽之,尽量保持企业家对企业的控制权,达成夫妻双方和其他股东多方共赢的结果。举几个例子供大家参考:例一:“世界首富”贝索斯天价离婚2019年4月4日,世界首富贝索斯与主持人桑切斯传出绯闻,最后经协商妻子与麦肯齐达成离婚协议,贝索斯继续拥有两人持有亚马逊股权的四分之三,麦肯齐保留四分之一,该四分之一股票当时价值约360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400亿元,这场轰轰烈烈的全球最吸睛离婚案至此尘埃落定,它刷新了全球女富豪排名,也给亚马逊的投资者吃了定心丸。其后,因为特斯拉的良好表现,贝索斯一度被挤出世界首富的排行榜。2021年2月14日,亚马逊股票市值达到惊人的1.67万亿美元,与2020年全球GDP排行第12名的韩国1.65亿美元基本相当,贝索斯重返世界首富地位,福布斯实时富豪榜显示贝佐斯个人净资产升至1908亿美元。

企业家离婚如何进行家庭财产分割?

(图片选自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例二:“疫苗皇帝”杜伟民的离婚析产2020年5月29日,康泰生物发布公告称,因解除婚姻关系并进行财产分割,杜伟民拟将其直接持有的161,331,675 股公司股份分割过户至袁莉萍名下。交割后杜伟民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83,394,1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27%,袁莉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61,331,6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99%。为保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袁莉萍承诺不谋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将继续保持杜伟民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袁莉萍将所持股份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予杜伟民,双方建立一致行动关系。按照康泰生物当日收盘价145.7元计算,该笔“分手费”约为235亿元,再次刷新了A股离婚记录,而后康泰生物股价持续了三日的小幅下跌后即开始节节攀升。  通过以上两例,我们不去探究离婚的原因,事实上麦肯齐完全有理由要求均分股票,袁莉萍也可以争夺控制权或要求平分股票,但双方能在桌前谈判,尤其是处理好股票分割和表决权事宜,将离婚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也算是好聚好散互有裨益。不过也有些夫妻互坑事件,比如在股价坐过山车的2015年,某港股上市公司主席王某与妻子离婚后,前妻疯狂砸盘,半个月内6次减持套现,股价暴跌并开启长期跌跌不休模式坑苦股民,之后公司的经营似乎也出现了问题,王某也于2020年初辞去了公司职务,截至2021年2月该公司流通市值只有几亿港元。现在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与俞渝的离婚案也因为股权分配、公司控制权争夺而多次成为吃瓜群众茶余饭后的谈论热门。当然,如果核心企业经营绩效不佳,负债累累,有的股权上还背负着巨大的出资义务(例如注册资本认缴1亿元,实际出资1000万元,离婚时一方分配到了20%的股权,意味着公司经营不善被清算时不仅有可能分文不剩,还负有缴纳1800万元的出资义务),家庭有价值的资产反而集中在房产等资产形式上,那双方协商时可以参照下文所述的分配原则,将股权、房产、基金、理财产品等确权后合理定价,折抵差价,最后给付结清,实际上就是对婚姻这个合伙企业名下所有的资产按照相应规则进行了清算分配。

夫妻财产分割的要素提炼

笔者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文简称《司法解释》)对离婚诉讼时涉及财产分割的要素进行总结,仅供参考:1、平分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各类财产。包括:(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八)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不分财产婚前财产+特定人身属性财产。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3、多分财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生活困难方权益,承担家务可予补偿。其中,有过错方的过错包括:(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4、少分财产:对隐藏、转移财产等恶意方可少分或不分财产。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5、债务承担:共同债务以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日常生活所需为限。共债形式:(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所负债务;(二)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债,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共债承担方式: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个别清偿: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该方的个人财产清偿。6、夫妻约定优先,特殊情况不能对抗债权人。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后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债权人不知道上述约定,仍应按共债承担方式处理。具体规定如下表:

要点

《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股权类资产的特殊分配规定

既然是企业家离婚的家庭财产分割,一般而言,股权类财产是需要分割的核心资产。夫妻共有的股权类财产中,股份公司(以上市公司为代表)因其本身的资合属性,股权分割较为简单,直接按一定比例进行分割即可。但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兼有人身属性,因此离婚时,对于此类财产的分割并不是简单的“一刀切”,而是需要同时满足《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转让的具体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亦对此部分做了专门规定,笔者结合法院的几个案例分析如下:1、股份公司:直接平均分配。一方婚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为个人财产;婚后通过资本公积等方式转增股本而取得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号:海淀法院2018年海民初字第27327号案件

法院观点:董某婚前持有北京某科技公司股份605000股,后该公司在双方婚后进行上市并进行四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董某共持有该公司股数为2681552股,董某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该公司股份2076552股应属于董某与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关于上述股份之分割方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根据相应数量按比例进行分配, 判决董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其持有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股份1038276股过户至彭某名下。

2、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且夫妻双方均为股东/合伙人:直接平均分配。

(一)案号: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终336号

法院观点:魏某和李某在吉林省温馨鸟集团有限公司中的共同出资额5192.02万元及股份…予以平均分割。

(二)案号:怀柔法院(2017)京0116民初6430号

法院观点:对于森富中心的财产权益,依据双方的出资金额及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核算,该公司中赵某1的财产份额为0.7%,吴某的财产份额为13.46%。因该公司系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双方当事人均为该公司合伙人,故二人名下的财产份额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在双方之间均等分配。3、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且夫妻一方并非股东/合伙人:有限公司需要股东过半数同意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无法取得公司股权;合伙企业,要求新合伙人入伙应满足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条件。无法分得股份或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的一方,可得到折价补偿。

(一)案号:

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终336号

法院观点:李某在长春温馨鸟名店广场有限公司中的出资额30万元及股份、李某在北京温馨鸟贸易有限公司中的出资额20万元及股份,魏某已于2016年3月和11月两次向上述公司的其他股东魏东、魏红及吉林省巴帝服饰有限公司发出告知函,就其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给魏某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征询意见,魏东和郭云舫回函同意股权转让,魏红和吉林省巴帝服饰有限公司在告知函限定的期间直至本案判决之前均未予回复,魏红与吉林省巴帝服饰有限公司未予答复的行为应视为同意转让。故对魏某、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或一方在上述有限公司中的出资额及股份亦应予以平均分割。(二)案号: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796号法院观点: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因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刘奕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不同意折价补偿,也不同意评估股权价值,二审判决对刘奕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4、个人独资企业: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案号:

怀柔法院(2017)京0116民初6430号

法院观点:对于旋风动力公司的股权,因该公司为一人独资公司,应参照婚姻法关于独资企业分配方式的规定,即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股权或出资份额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

有价证券、股份公司股份

简述:按比例分配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股份公司股份。

第七十二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

简述:有限公司出资额,过半数股东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成为股东;其他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可以购买,配偶分割转让对价;股东既不同意也不买,视为同意,配偶成为股东。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合伙企业出资额

简述:合伙企业出资额,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配偶成为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行使优先购买权,配偶分割转让对价;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也不买,但同意退伙或削减财产份额,配偶分割结算后财产;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视为同意,配偶成为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

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经评估或竞价后给予对方相应补偿。

第七十五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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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百合阳光百合
上一篇 2023-10-20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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