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新规!11月1日起施行,违建不“必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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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自然资源部最新发布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对于自然资源执法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相较于之前的规定,《工作规程》在细化规定方面取得了不小的进步。本文将通过分析其中的两个重要点,探讨了违建拆除的问题。

自然资源部新规!11月1日起施行,违建不“必拆”

以恒大海花岛39栋建筑的案例为出发点,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角度出发,探讨了违建拆除与否的判断标准,以及地方立法与司法实践在此领域的角色。同时,还对《工作规程》所做的修订进行了评价,强调其为执法裁量权引入兜底性条款的积极意义。

违建拆除的争议

2021年底,恒大海花岛39栋违法建筑物被官方责令在10天内拆除,这一消息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然而,随着事件的发展,这个决定最终变更为没收,引发了民众对于大型违法建筑是否必须拆除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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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问题在于,这些违建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中所提到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城乡规划法》的处罚方式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况,可以采取三种不同的处罚方式。首先是责令停止建设,其次是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可以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最后则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会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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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条文实际上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定的裁量权,根据情况进行处罚,这其中也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解释

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具体解释。根据《指导意见》第四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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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角色

然而,在实际的地方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严格套用《指导意见》的规定。不同地区的实施办法在具体情况下引入了更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的地方特点。例如,河南省的一项规定中明确了几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将执法权运用得更加灵活。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强调了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符合比例原则,需要充分考虑影响居民居住安全与生活质量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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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程》的突破

《工作规程》的发布为这一问题带来了新的突破。通过增加兜底性条款,明确了除了《指导意见》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处理。这一举措避免了过于僵化的执法,更加注重了比例原则的考量。

结论

在违建拆除问题上,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工作规程》的发布为执法引入了更多的灵活性,充分考虑了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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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于平衡规划秩序和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未来,应该继续关注地方立法和司法实践在这一领域的作用,推动更加合理的违建处理方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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