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发生医疗事故,卫健委应对医院和医生作出处理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平与李某(已去世)系夫妻关系,2018年7月2日李某因右足第二趾感染坏死,到x大一附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6日进行右足扩创术+右足第二趾截趾术,术后创面愈合困难。7月23日转入血管外科,次日再次手术,术后出现发热转入RICU治疗,后又转入烧伤外科、RICU治疗。

行政诉讼:发生医疗事故,卫健委应对医院和医生作出处理

2018年8月12日出院,同日到x院区继续住院治疗,2018年9月29日出院。在x大一附院x院区住院治疗期间,李某及家人认为x大一附院治疗中失职,申请x市卫健委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2019年8月14日,x市卫健委委托x市医学会针对李某与x大一附院之间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治疗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年10月16日,确认最终结果为构成四级医疗事故,x大一附院负轻微责任。

2019年11月18日,李某在家中去世。期间李某丈夫郭某平及女儿通过电话、百姓呼声留言、发邮件等方式,申请x市卫健委对x大一附院进行行政处罚。x市卫健委对李某家人在百姓呼声中留言进行回复。现原告郭某平以被告x市卫健委对构成医疗事故的x大一附院不履行法定处罚职责,侵犯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1、确认x市卫健委对x大一附院不依法处罚不作为行为违法;2、判令x市卫健委依据x市医学会作出的[2019]第02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对x大一附院作出处罚;3、诉讼费等被告承担。

二、法院另查明

1、2020年4月1日,x市卫健委医政医管科依照豫卫医函(2020)3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关于报送2019年医疗事故行政处理情况的通知》工作要求,将2019年度市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案例交给综合监督科,要求该科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及时反馈,李某案例包含在内。

同年8月11日,x市卫生计生监督局向x市卫健委医政科出具《2019年x市医疗事故处理情况汇总》,处理情况(九)显示x大一附院x院区,患者李某,四级医疗事故。医院写出整改报告,取消张某温、卢某及所在庭室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2、2020年8月4日,x大一附院作出(2020)158号《关于对x院区医疗事故纠纷中责任人及责任科室进行处理的决定》,取消张某温、卢某及所在庭室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待法院判决生效后,按照《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3、庭审结束后,2021年1月27日,x市卫健委作出x卫医罚[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患者李某的医疗过程中,发生四级医疗事故的行为,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规定,依据第55条第一款规定,对x大一附院给予警告

行政诉讼:发生医疗事故,卫健委应对医院和医生作出处理

三、原告观点

鉴定作出后,原告以电话、官网、书面申请等形式,要求被告依法对x大一附院错误和不当诊疗行为进行相应处罚,被告置之不理,不处罚、不告知x大一附院整改情况。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x龙区人民法院,请求:

1、确认被告对x大一附院不依法进行处罚的不作为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依据x市医学会作出的[2019]第02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依法对x大一附院作出相应处罚;3、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观点

1、原告诉讼权利的享有仅针对特定事项,即主张自身权益因行政不作为受到损害,x市卫健委对x大一附院行政处罚与原告自身权益无关。原告不是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x市卫健委对x大一附院给予何种处罚,不会改变原告依法享有权利义务,原告不具有行政法上利害关系,不是行政诉讼主体。

2、x市卫健委对x大一附院是否行政处罚,对原告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影响,且原告与x大一附院之间医疗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并获得相应赔偿,据此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x市医学会2019年10月8日接受x大一附院委托,对患者李某与x大一附院医疗事故争议鉴定,2019年10月16日出具x医鉴[2019]02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x大一附院负轻微责任。

后x市卫健委委托x市卫生计生监督局对2019年x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构成医疗事故单位调查处理。2020年8月11日,x市卫生计生监督局向x市卫健委出具《2019年x市医疗事故处理情况汇总》,其中处理情况(九)显示已对x大一附院涉案医师进行处罚和通告批评。

五、庭审意见

原告郭某平作为患者李某丈夫,且在患者去世情况下,有权就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不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被告x市卫健委对医患之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调查处理职责,应当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李某及家人自2019年11月4日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通过电话、发邮件等方式申请对构成医疗事故的第三人x大一附院进行行政处理,被告x市卫健委针对四级医疗事故情形,未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5、55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范围对x大一附院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

x大一附院提交的(2020)158号文件是医院内部对构成医疗事故的涉案科室及医护人员的处分决定,x市卫生计生监督局向x市卫健委医政科出具《2019年x市医疗事故处理情况汇总》,亦不是x市卫健委对x大一附院构成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据此为依据辩称已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认可。庭审后,x市卫健委作出x卫医罚[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诉讼:发生医疗事故,卫健委应对医院和医生作出处理

六、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针对x大一附院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行为,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行为违法。

【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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