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和执业分类简介

司法鉴定程序和执业分类简介

本部分为《鉴定意见审查与质证》的第二章“鉴定意见概述”的第二节,对于司法鉴定程序和执业分类进行讨论,本部分涉及的知识非常专业,本人是查阅了相关文献,进行了初步的整理,欢迎各位专家学者赐教,以便充实和完善。

第二节 司法鉴定程序和执业分类简介

司法鉴定的实施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它不仅有着程序性的要求,也有专业分类的规定。某些鉴定归属于哪个类别?某个类别应适用哪些鉴定的标准、技术规范?

本节对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的鉴定依据、方法和技术规范之间的关系作一简要介绍,为第三节、第四节探讨司法鉴定程序、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作铺垫,这些背景知识均是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的基础。

一、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简介

《鉴定管理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前述规定通常称为“三类”和“三类外”鉴定。每一个分类都有内在的联系也都有着自己相应的规范。熟悉这些知识的目的在于,我们对于涉案的鉴定意见,能够按其所在的分类,找到专业领域从而找到对应的鉴定标准或者规范,甚至可以找到该领域的专家邀请作为辅助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与质证提供了一条路径。

2000年11月29日,司法部颁发了《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提供了依据。该规定在第二章分则中,作了如下司法鉴定分类:

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这些“主要包括”的类别,就对应着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除以上分类规定的法医类鉴定之外,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也归为法医类司法鉴定。

在此特别要指出的是,对于医疗事故鉴定要注意区别具体的内容,由不同的专业人士进行鉴定。对于此类鉴定意见的审查,有一个细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5年09月22日给卫生部《 法工委复字〔2005〕29号》答复:“你部2005年4月18日(卫政法函[2005]75号)来函收悉。经研究,交换意见如下: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方式与一般的法医类鉴定有很大区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也不都属于法医类鉴定。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如尸检、伤残鉴定等,属于法医类鉴定范围。对此类鉴定事项,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由已列入鉴定人名册的法医参加鉴定为宜。”

从上述答复可见,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特殊性,其鉴定内容“不都属于法医类鉴定”,存在总体和部分的关系。对于部分问题,如尸检、伤残等属于法医类鉴定范围,应由列入鉴定人名册的法医参加鉴定。

所以,当我们拿到一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时候,如果鉴定内容涉及到了尸检、伤残等内容,而对此进行鉴定的专家并在法医鉴定人名册,那么,是可以提出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质的意见。

以上,我们称为第一类的“法医类鉴定”。明确这一点,便于我们对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证书、审查其执业范围,有没有超范围执业提供了关联知识。

物证类鉴定是鉴定术语。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

痕迹司法鉴定: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有关人体、物体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及分离痕迹与原整体相关性等问题进行鉴定。运用枪械学、弹药学、弹道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枪弹及射击后残留物、残留物形成的痕迹、自制枪支和弹药及杀伤力进行鉴定。

微量物证鉴定: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份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运用物理学和计算机学的原理和技术,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鉴定;并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同一认定。

计算机司法鉴定:运用计算机理论和技术,对通过非法手段使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等进行鉴定。是指运用计算机理论和技术,对通过非法手段使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等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从执业分类规定的排列上看,以上都属于物证类鉴定。

下面的分类有的学者把会计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和交通事故司法鉴定都列为其他类别的司法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运用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定。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认定;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行认定;对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

2019年5月6日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又印发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细化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七大类鉴定事项,对于更加清晰准确地界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类别和范围,方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委托,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该规定的第2条和第3条,分别给出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环境损害所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这和我们对鉴定意见的定义仅有限缩“环境鉴定”的区别,内涵没有不同。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与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共51条,除了前3条的目的、概念、专门性问题及附则外,有47条的篇幅是在对应和细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分类,所以,再一次提示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要找到它的归属,并找到鉴定所适用的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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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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