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顾名思义,就是将一个大家庭独立成为各个小家庭,对于家庭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然后确定各个小家庭应当分得具体份额的行为。共同共有人组合成的大家庭,一旦独立成为小家庭,那么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家庭成员,在共有基础丧失后,就有权可以请求分割财产。

浅谈分家析产 !

实际生活中,我们自己也好还是身边的亲戚朋友也好,难免会遇到这样的问题,那么当我们面临需要分家析产的时候,我们该怎么做呢?小编接下来就以真实案例的形式给大家分析解答。

童某与张某3于2009年8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3月15日生育一子即张某1(由童某直接抚养教育),于2022年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张某2、吴某分别系张某3的父母。童某、张某3、张某1、张某2、吴某户籍均在一处户口本上,户主为吴某。2014年,杭州市xx区房屋拆迁,童某等5人均为安置人口。吴某、张某2代表全体户内成员与杭州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签订了《xxx安置协议》,确定安置人数为6人(张某1作为独生子女,按照2个人口的标准安置),安置面积为420平方米,分得面积为7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及140平方米房屋各一套。即每个人口的安置面积为70平方米。同时,获得拆迁补偿、奖励款共2400800元及自腾房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四个月止的过渡费。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已经结束,吴某、张某2、张某3已依据协议获取了全部拆迁补偿安置财产,童某于离婚后曾多次要求吴某、张某2、张某3分家析产,但均遭到拒绝。童某认为,拆迁补偿安置财产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现原告童某与被告张某3已经离婚,原告张某1由原告童某直接抚养教育,两原告作为户内安置人员,有权享有上述安置房屋和安置款项并依法请求分割。因此童某和张某1一纸诉状将吴某、张某2、张某3告到法院。

案例中的童某和张某1作为家庭成员,虽然童某和张某3离婚了,但是作为家庭成员,当共有基础丧失后,可以有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即拆迁相关财产。如果关于财产分割和家庭其他成员可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几方之间应当签订分家析产协议书,写清楚为什么分家析产,以及约定清楚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案,最终家庭成员都要签字按手印,如果有见证人的,见证人最好也要签字按手印,最后一定要写日期。

但是如果像本案一样,各方家庭成员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那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家析产,最终由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作出判决。

此外,分家析产既然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一个分割,那么分割对象只能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合同生活中共同创造或者共同所得的财产,分割人也只能是家庭成员。

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基本上也是支持了童某和张某1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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