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声明:个人理解不是观点法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责任4。
·第二十八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父母不在时,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顺序,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生活有限制的成年人监护权。
·第三十八条:有以下行为的,取消监护资格。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息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可以取消监护权的情况。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声明:个人理解不是观点法律,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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