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制度

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制度的配套制度,刑事诉讼法36条对值班律师制度作出了规定。

与辩护律师制度的主要区别:

1、设立的立法目的不同。值班律师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确保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确保认罪认罚的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并帮助被告人作出程序选择。辩护律师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辩护的宪法原则和刑事诉讼法原则的体现。

2、地位和行使权利的性质不同。值班律师的诉讼地位是法律帮助人的地位,其行使的权利属于帮助权和咨询权。辩护律师的地位是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其行使的权利是辩护权。

3、权利大小和范围不同。值班律师制度是辩护律师制度的补充,只有在当事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才由值班律师行使法律帮助权。值班律师的权利主要包括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错、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辩护律师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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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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