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双胞胎可以分开抚养吗?法院: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

离婚后双胞胎可以分开抚养吗?法院: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

在离婚诉讼中,婚生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归属往往是夫妻双方的争夺焦点,双方常因情感对立、积怨较深,出现抢孩子、隐匿孩子、不要孩子等情况,妥善处理纷繁复杂的抚养权纠纷,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往往也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等条件,从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进行调解或者判决。

那么,双胞胎是否能够分开抚养呢?

近日,崂山法院依托“崂山区妇女儿童维权联动工作站”,发挥家事审判的专业优势,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综合考虑双胞胎的成长生活环境、孩子的情感依赖以及父母的抚养条件等因素,以确保孩子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判决双胞胎姐妹由父亲和母亲分别抚养,最大化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离婚后双胞胎可以分开抚养吗?法院: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

在原告李某(男)与被告王某(女)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起诉王某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双胞胎妹妹的抚养权。王某同意离婚,但表示对孩子抚养权有意见,认为孩子是女孩也是双胞胎,希望让两个孩子一起生活。经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协议离婚,二人的双胞胎女儿李某凡(长女)和李某月(次女)于2015年出生,随后夫妻二人复婚。复婚后二人感情仍然不和,王某曾于2016年在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至今,自夫妻二人分居起,双胞胎姐姐李某凡随母亲一起在青岛生活,妹妹李某月随父亲李某以及爷爷奶奶在莱州生活。该案审理中,原告李某主张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孩子,并各自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母亲王某则认为,双胞胎均为女孩,孩子七岁正处于成长期,两个孩子均由母亲直接抚养更为合适,至于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则不强制要求父亲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已经分居6年以上且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准予离婚。关于争议的双胞胎女儿的抚养权问题,抚养权的确定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经查明双胞胎女儿自出生六个月后就分别跟随父母两地生活,各自已熟悉了当地的生活学习环境,如果妹妹李某月由母亲带回青岛抚养,其成长环境会突然发生改变,又需要一个不断适应熟悉的过程,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另外,原告李某也提交证据证明其给李某月提供了较好的生活与教育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据此,法院认为双胞胎妹妹李某月由原告李某抚养、姐姐李某凡由被告王某抚养更有利于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关于抚养费的承担问题,因原、被告各自抚养一名子女,故由其各自承担该名子女的抚养费;在探视权方面,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前提下,对方每月可探望子女两次。

离婚后双胞胎可以分开抚养吗?法院: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一级法官 刘宗欣

【法官说法】

本案中,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考量家庭、学校、成长环境、情感依赖、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权衡,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此,崂山法院也从保护未成年人、维护家庭和睦的角度呼吁全社会的父母,要及时沟通化解生活中的琐事、矛盾,避免矛盾升级、恶化影响夫妻感情,进而影响家庭和睦;在遇到情感变故和感情危机时,理性协商选择和平的分手方式,减少情感对立,努力将婚姻破裂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最大化保护子女权益;离婚后保障好孩子的抚养费用和未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担负好对子女的抚养、监护和教育职责,最大程度上缓解孩子的失落情感,使其更好地适应未来的生活。

来源:青岛崂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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