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餐饮业的法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必须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餐饮业服务者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营业,《餐饮服务许可证》要悬挂于前堂醒目处。

三、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并随身佩戴上岗。

四、从业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餐饮服务单位要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五、餐饮服务者应建立统一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档案,落实监督整改意见,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六、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督促检查并落实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规范、清洗消毒操作规范、食品采购 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库房管理规范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晶安全操作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做好记录。

七、索取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一检验单由采购部统一保管备管。

八、采购人员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当地食品监督管理机构反映采购食品的安全质量情况,如有问题或怀疑有其它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九、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在入库前,库管员应对其食品质量情况进行感官检查。

(一)肉类:审核有无农业部门检疫合恪证明,查验胴体有无检验印章;

(二)预包装食品:审核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和许可范围内,检验合格证明和检验单是否为该批次产品的检验结果;核对包装标识是否按规定标明产品、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使用方法等;标明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是否有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标签上是否有保健批号和标志;标识是否有“食品添加剂”字样;进口食品是否有口岸进口监督检验机构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的卫生检验证明,是否有中文示识。

(三)散装食品:审核加工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检查标签是否按规定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四)农副产品等非定型包装食品及原料;审核供货合同,检查有无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如有上诉问题,不签收、不入库。

十、认真做好包括进货名称、数量、索证情况、感官检查等项目验收记录,并妥善保存,以备查考,其保有期限不得少于食品食用完毕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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