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离婚律师: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可否要求赔偿损失

绍兴离婚律师: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可否要求赔偿损失

发现孩子并非亲生,无疑是婚姻一方对己方最大的背叛,那么,孩子非亲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分析如下:

案情经过:A与B于2015年底恋爱交往,于××××年××月××日生育一女C,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8年12月21日,经龙游县人民法院调解,A与B离婚并约定女儿C的抚养权归B,由A按100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2019年2月15日,A与B签订《变更抚养协议书》1份,变更女儿C的抚养权归A,且B不承担抚养费用。

A是如何发现子女非其亲生的呢?2019年2月19日,因办理C户籍迁入手续需要,A委托上海泰斯特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对其与C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A是C生物学父亲。经B申请,本院委托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A与C的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排除A是C的生物学父亲。另查明,C于2019年上半年入学龙游县红黄蓝幼儿园,A支出学费5070元。

法院判决:一、A与王某在2019年2月15日签订的《变更抚养协议书》于2019年7月5日解除;

二、B返还A抚养费、学费共计26470元;

三、B赔偿A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理分析:1、夫妻之间由相互忠诚的义务,在与A夫妻关系存续期间,B与他人生子,严重侵害了A 的人格尊严,对A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因此,A有权要求B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因A与C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A对C也不具有抚养义务,故B应当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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