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胞于两岸皆有财产和子女,其遗产该怎样继承?

如若在台湾和大陆皆有财产及子女的台湾居民去世后,其遗产该怎样继承?被继承人子女间如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哪边的法院具有管辖权?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相 关 案 例

台胞于两岸皆有财产和子女,其遗产该怎样继承?

2011年,原告游某2(男)因与被告游某3(女)之间的继承纠纷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世纪40年代初,原告的父亲游某1、母亲林某因战争逃难,将出生不久的女儿游某3送给福建省一人家收养。后游某1与林某便在台湾落户工作,而后林某于1998年6月18日去世。20世纪80年代初,游某1回乡寻找女儿,后于1995年确定游某3为其亲生女儿并完成公证。而后,游某3承担起游某1在大陆度过晚年的赡养义务。1999年,游某1从台湾汇款384712.30美元到其大陆银行名下,又于2003年支取80000美元转至游某3名下,并立下相关字条表示该笔存款归游某3所有,在游某1去世后,游某2不得争取该笔存款,除此之外的财产由原、被告双方一起分得。游某1最终于2006年12月在台湾去世。

经审查后,涉案字条被认定为自书遗嘱,该遗嘱合法有效并应当优先按照该遗嘱分割处理遗产。根据事实查明,游某3对游某1履行了相应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游某1的财产。但对于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的遗产,法院不予处理。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继承人游某1在被告游某3处的80000美元,归被告游某3所有;被继承人游某1在中国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09 475.90美元(其中本金 301 383.50美元),归原告游某2、被告游某3各半所有,即原、被告各分得154 737.95美元;上述银行存款于2006年12月14日之后的利息,归原、被告双方各半所有。

法 律 依 据

台胞于两岸皆有财产和子女,其遗产该怎样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文 启 律 师 说 法

台胞于两岸皆有财产和子女,其遗产该怎样继承?

本案不仅属于涉台继承纠纷,还属于自书遗嘱继承,遗嘱则是被继承人在生前所留的,对死后财产的分割处理,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被继承人有遗嘱的优先按照遗嘱执行财产分割,不存在遗嘱的话则进行法定继承。根据被继承人死亡时是在台湾,并且死亡前也主要生活在台湾,故应适用台湾地区法律。同时,台湾地区上的财产需由台湾的法院来进行审理分割,大陆法院无管辖权。

文 启 律 师 建 议

台胞于两岸皆有财产和子女,其遗产该怎样继承?

由于在涉台继承纠纷中,需要适用大陆和台湾不尽相同的法律,所以法院无法同时对两地财产的诉讼皆有管辖权。而且诉讼当中还涉及处理各种繁杂的程序,因此为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建议您在遇到该类问题时,可以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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