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之年终奖

岁末年初,收到单位发放的年终奖,怎么能合法、合理的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笔者试着从筹划方案选择和涉税风险控制的角度,提供详细分析供朋友们参考。

一、税负筹划

1、选择年终奖单独计税方法

目前年终奖的计税方法包括两种:一种是并入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按照适用税率缴税;一种是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

由于年终奖单独计税的政策,已经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延长至了2023年12月31日,因此,在此之前发放的年终奖,仍然可以选择单独计税。

两种计税方法,哪种方法能使个人当年的个税整体税负最低,就是最优方法。

经测算,当个人包含年终奖在内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时,并入综合所得划算;小于等于36000元时,并入和不并入税负一样;高于36000元时,需要根据具体发放金额计算而定。

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员工个人的全年收入(含年终奖)-60000-专项扣除(养老保险等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其他扣除(企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等)-公益性捐赠

2、避免年终奖发放的禁区

年终奖发放的禁区,是指一旦发放的年终奖金额在各税率临界点附近的某个区间时,单独计税时,即使多发放1元,也可能造成适用税率跳档。一旦向上增加一档税率,会使计算出的多缴的个税远远高于多发的1元,会导致个人到手的年终奖反而会大幅减少。

举例说明:假设员工年终奖是36000元,则应纳所得税额是1080元,税后奖金=36000-1080=34920元;

假设给员工多发1元年终奖,即36001元,则应纳所得税额变为3390.10元,税后奖金=36001-3390.10=32610.90元;

可以看出,给员工多发1元年终奖,员工需要多缴个税=3390.10-1080=2310.10元,少取得税后奖金=34920-32610.90=2309.10元。

因此,要避免实际发放的年终奖金额在禁区内。

经测算,上述举例中,发放36000元附近的年终奖,造成税率跳档的禁区为:36000至38566.67,也就是发放金额要避免在这个区间内。

二、涉税风险控制

1、拆分一笔年终奖导致少缴税的风险

将同一笔年终奖,拆分成一部分并入综合所得,一部分单独计税,使得两种计税方法适用的税率都能降低,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这种操作方法,不符合政策规定,存在少缴税的风险。原因是同一笔年终奖,不能人为拆分计算,只能选择一种计税方法。要不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要不单独计税。

除非是单位主管年终奖考核和发放的部门一开始在确定年终奖发放金额时,就直接按照拆分后的金额确定年终奖金额,也就是从源头上就进行拆分和发放。

但这样操作时,也要注意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质疑发放的年终奖金额不具备合理性,存在不合理避税的问题。毕竟单位给员工发放多少年终奖,一般是根据单位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定的,不能仅从节税角度考虑发放的额度。

2、分笔收到的年终奖适用计税方法错误的风险

单位分笔支付的年终奖,采用单独计税方法时,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笔单独计税,且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位员工只能采用一次单独计税方法。

举例说明:假设任职单位2022年给某位员工发放了两笔年终奖,一笔是在9月份发放金额是2万元,一笔是在12月份发放金额是5万元。如果对9月份的2万元选择了单独计税的,12月份发放的5万元,不能再采用单独计税方法,只能并入当月工资所得计算个税。

年终汇算清缴时,对于已经并入工资计算个税的年终奖,申报系统是不支持从工资中拿出来,再选择单独计税的,因此,平时发放时就应该测算对哪笔奖金采用单独计税,节税效果最好。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错误的风险

注意,年终奖个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实际收到的当月,即如果2022年度的年终奖,单位是在2023年1月发放的,则单位应在2023年1月计算应扣缴的个税,并在2月份征期内申报缴税。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也应作为2023年的所得进行汇算。另外,如果对这笔年终奖已经采用单独计税方法的,2023年再发放年终奖的,就只能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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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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