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腹子”是否有权利继承遗产?广州律师解答

“遗腹子”是否有权利继承遗产?广州律师解答

据信息时报消息

丈夫不幸身亡,

怀孕的妻子在办理遗产继承时,

可以为腹中胎儿争取相关权利吗?

日前,广州市越秀区登峰街社区法律顾问,广东启源(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小花、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范林军接到街坊张女士的相关法律咨询后,结合民法典为其进行相关解答。

案件背景

越秀区街坊张女士(化名)丈夫大林(化名)今年年初在一场车祸中不幸身亡,彼时张女士已身怀六甲。办妥丈夫身后事后,张女士的预产期也日渐临近,日常开销逐渐增加。为此,张女士希望能尽快继承亡夫遗产,以应对接下来的花销。

从表面上看,大林的继承人为其父亲和张女士两人,但张女士认为,即将出生的婴儿作为大林的亲生孩子,也应该具有继承的权利。为了厘清这一法律关系,她向登峰街社区法律顾问进行咨询。结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以及张女士的实际情况,汤小花律师、范林军律师为她提供了相关的法律建议。

连线民法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汤小花律师、范林军律师表示,张女士作为被继承人大林的配偶,在大林身故时已经怀孕。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即便孩子尚未出生,也应具有继承权,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必须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胎儿分娩时是死体的话,将不再参与遗产分配。但只要其活着出生,即便出生后不久就离世,也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获得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获得遗赠等权利。因此,张女士进行遗产继承时,可以主张为腹中胎儿保留相应的继承份额。

记者:杨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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