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说法】法院判决保证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咋回事?

【法院说法】法院判决保证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咋回事?

借款人未按约还款,

出借人将借款人和保证人一起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后却没让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这是咋回事?

【法院说法】法院判决保证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咋回事?

【案情回顾】

孙某经魏某介绍,向原告贺某借款30000元,后孙某未偿还借款,2020年1月12日,贺某与孙某、魏某签订借条,约定贺某为甲方,孙某为乙方,魏某为丙方,借条载明:1、2020年1月12日乙方为周转资金向甲方借到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2、借款期间为自2020年1月12日至2022年6月12日止,到期后一次性付清;3、丙方作为乙方的保证人,在乙方不能按时还款时,丙方应需承担乙方还款的全部连带责任。后孙某仅还款12000元,剩余欠款一直未还,原告贺某于2023年5月17日将借款人孙某及保证人魏某诉至浚县法院。

【法院说法】法院判决保证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咋回事?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孙某向原告贺某借款30000元,仅偿还12000元,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故孙某依法应向贺某偿还剩余借款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原告贺某与被告魏某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贺某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主张权利,未在保证期限内,故保证人魏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说法】法院判决保证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咋回事?

【法官提醒】

保证人保证责任的立法本意是为出借人实现债权增加一道保障,但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对于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则是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法官提醒出借人,一方面应及时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在签订保证条款时可根据双方合意进行保证期间的约定。

【法院说法】法院判决保证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咋回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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