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达短评丨北京市首例社团法人强制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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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破产法庭受理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强制清算案,该案是全市首例社团法人强制清算案。据了解,该案将适用《民法总则》有关规定,并参照《公司法》规定开展强制清算。

案情简介

展达短评丨北京市首例社团法人强制清算案

据资料显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于2000年8月10日成立,属于社团法人。因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接受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于2018年11月30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行政处罚撤销登记。此后,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一直未自行组织清算,故协会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向北京破产法庭申请对该协会进行强制清算。

北京破产法庭在收到工信部申请后,及时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了解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基本情况,并参照《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法律及规定,依法组织协会主管单位、协会负责人召开听证会,就该协会是否应当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听取各方意见。

2019年10月22日,北京破产法庭正式裁定受理工信部对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强制清算申请。

对此,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清算与破产部副主任、北京市律协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李修琴律师表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作为社团法人同样可以通过强制清算程序,合法地清算、注销以退出市场,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上起到了很好地示范作用。与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一样,符合解散情形,但因各种原因而不能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的社团法人肯定不在少数,该案拓宽了社团法人清算途径,扫清社团法人强制清算的法律障碍。同时,因目前并没有关于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的专门法律规定,故参照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也保证了清算流程和标准的统一。此外,民法总则条文并不多,但该案仍以民法总则作为法律依据,也是灵活运用法律制度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解决现实问题的典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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