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杳无音信,离婚怎么办?

2008年10月Y先生与S女士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后同居生活,2015年补办结婚证,2010年生双胞胎宋某乙、宋某丙11岁。婚后由于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冷战。2019年Y先生以做生意为由离家,此后夫妻双方偶尔联系,Y先生不定时给付生活费,但自2020年后,Y先生与S女士之间再无联系,Y先生的情况一般都是由其父母和朋友不定时转告S女士,并且2020年后Y先生不再给付生活费,对家庭再无精神和物质支持。S女士曾多次打电话联系被告协商离婚事宜,但电话显示空号或者不在服务区,无法联系。S女士表示Y先生杳无音信,不与S女士联系,但是S女士与孩子的生活还要继续,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夫妻一方杳无音信,离婚怎么办?

法律分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本案中,Y先生与S女士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9年初双方开始分居,2020年初失去联系。双方分居生活四年以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虽然婚生子宋某乙、宋某丙一直与S女士共同生活,对S女士的依赖性更强,与S女士共同生活更有利于成长。但法院认为Y先生现下落不明,无法查实财产及分割,因此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和分割。待原告知道被告下落后可就抚养权、财产分割进行协商或另行主张。最后法院认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交答辩状,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准予S女士的离婚诉求。

夫妻一方杳无音信,离婚怎么办?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夫妻一方杳无音信,离婚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案总结:离婚案件属于复合型诉讼,不仅仅处理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更要考虑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案父亲杳无音信,对家庭并未给予任何物质和精神帮助,为了保证另一方的继续生活,以及小孩的健康成长,母亲向法院起诉离婚。本次虽是双方第一次到法院诉讼离婚,但法院考虑到父亲离家多年未归,与家庭断绝联系,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为了未成年人能够更好地学习生活、健康成长,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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