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房产继承律师

虹口区房产继承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靳春雨律师,23年执业经验,专长: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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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权有别于合同法意义上的租赁权。

首先享有公房承租权的主体只能是城镇居民中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则无此限制;

其次个人能够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条件必须是为国家或单位服务达到一定的年限,所分配住房的面积与劳动者工龄、职务级别、贡献大小、家庭人口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讲,名为租赁公房,实质是获取国家或单位给予的福利;

第三,从公房承租权人交纳的低租金来看,不能体现房屋和土地的绝对使用价值。

房屋买卖是指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买卖、自己的名下的房产必须具备房屋产权所有证。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于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有问题的,买卖双方可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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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的产生通常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法律的直接规定,居住本身不会产生共有,因此同住家庭成员是否对共同居住的房屋具有共有权,要看该房屋是否已经转化为家庭共同财产或系共同投入所得。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除具名承租权人外,其他同住家庭成员的工龄等因素作为分房时的一个重要条件的,或其他同住家庭成员交纳了增加面积款的,或以其他同住家庭成员的旧房合并换得现有房屋的,即使公有房屋租赁证上未明确记载该同住人口为共同承租人,也可构成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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