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全而简洁的医疗纠纷维权之路!】

【全网全而简洁的医疗纠纷维权之路!】

遇上医疗纠纷了,应该怎么维权呢?本文争取用最短的篇幅讲解清楚最全的医疗纠纷维权之路!

一、什么是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定义先行:认识世界才能改造世界,这是伟大毛主席交给我们的道理。要处理好纠纷,我们首先要认识清楚纠纷,什么是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纠纷,只要你找医院说医院治疗有问题,这个争议就是“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只有经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疗事故”,这个是行政程序,重点是行政处罚医院和医生,病人就是处罚的介质或称之为工具,顺带制定了个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你把“医疗纠纷”起诉到法院去,走法院诉讼的程序,就称之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同的维权之路门道非常多,下面细讲。

二、纠纷发生后静一静,咨询专业人士很关键

患方意识到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出现了差错,最重要的要让医院做好补救,自己家人的生命健康才是第一位的。当情况稳定之后再进一步考虑是否可以维权。如果木已成舟,医院已经酿成大错。则最好先别做什么,别完全听从医院的安排,医院犯错之后肯定会尽量把对患者的证据毁灭掉。此时病人及家属咨询专业的医疗律师更为关键,了解什么事是应该做的,什么事是不应该做的。比如封存病历、是否解剖尸体,医院一般鼓励家属先火化,一旦这样做,之后维权就很难了。如果医院没过错也不会催着你火化尸体是吧?或者催着手术失败的病人出院,出院就很有门道了,家属不太懂,很多医院会把病人描述得特别健康,比如你是坐轮椅出院的,根本站不起来,病历会说你“上下肢肌力正常,行动方便”。这样稀里糊涂就把院出了那就很被动了,我们有这种案件,最终维权很难。如果是门诊一般会让你不要再来了,已经好了。你发现没好,你就会去医院。医院多数情况下,基于保护同行的需要,不太方便说上一家医院的过错。除非上家医院做得太过分的,这也是人之常情是吧?

三、率先封存病历

封存病历是患方法律上的权利。患者及家属有权查阅和复印全部病历资料,病历不再进行主观病历、客观病历的区分。“封存”二字看着深奥,其实就是去科室或者医务科提要求,固定现有的病历,不准医院随时改动,造假,不然他造假你也没证据,毕竟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只有医院知道。病人和家属又不懂医。接到封存要求后,医生和护士把该完善的完善,还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时间内可以继续完善。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如果封存的是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对打印的纸质版进行复印,并加盖病案管理章后进行封存。如果封存的电子版的病历,则是已锁定不可更改的病历电子版。

需要注意的是:封存时患方最好和医院确实还有哪些病历没有完成,最好让医院做出说明,以方便第二次封存和避免医院无止境增加病历。列一个未完成病历的清单最好,并要求告知患方多久能完成。避免到时候医院增加一大堆病历,打官司时有得扯。对患方非常不利,想要排除瑕疵病历很花费心力。

病历都有时限要求,例如: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抢救记录,并加以注明。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四、是否应当进行尸检?

1、尸检的重要性

患者如果死亡的,确定是否需要尸检可以说是第一重要的事情!但多数时候患方都不知道尸检的重要性

首先,医院有告知患方是否需要尸检的义务。当然现实中,医院明知自己有过错是不可能鼓励患者家属尸检的。他们只会告知你死亡原因,撇开自己的过错,然后让家属误以为医院没错,然后让患方签字放弃尸检并火化。而家属因为悲伤过度,此时难以作出理性的思考和判断。稀里糊涂又把火化的字签了。等事后回过神来才发现有点不对劲,很容易吃亏,家属非常被动!!!!!!

根据《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的规定,第4.2.2条 死亡原因或死亡方式不明确时,无论尸体处于何种腐败程度,均需进行尸体解剖,包括以下情况:“d)涉及患者死亡的医患纠纷”。也就是说,只要家属认为医院有差错,双方存在纠纷,就可以要求进行尸体解剖,无论尸体是何种腐败程度。当然,医疗纠纷中的尸体解剖是有窗口期的。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其实在48小时内,有冷冻条件的可以延迟解剖窗口期,在7天内解剖。其实只要患方不认可医方确定的死亡原因就可以申请解剖,而多数情况下,如果医院有过错的,肯定不会跟患方说真实的死亡原因。所以,能解剖尽量解剖,除去家属不愿意的情况,毕竟没人会想自己亲属被解剖。

但是如果不尸检,将来闹到法院去,就存在鉴定机构以“患者就诊时间较短,且死后未进行尸体解剖检验,无法准确推断死亡原因”等原因不予受理的可能性。鉴定机构不予受理,法院就以无法鉴定死亡原因而驳回起诉。这时官司就很难了,如果医院有证据证明通知了患方尸检,患方签字拒绝。那将必输无疑,如果患方向医院提交国书面的尸检申请,并没有在医院的材料上签字,则对患方很有利!!!

2、尸检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1、提出书面的尸检申请;2、选择尸检机构及人员;3、患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4、领取尸检报告;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当然,尸检费用应由申请方承担。

《北京市关于尸体解剖检验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医院应在家属提出死因质询时,明确告知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的必要性,并将告知内容及家属意见以书面形式记录在病案中。”可见,医院有义务告知患方进行尸检必要性,按照这个要求,医院应当告知不认可医院确定的死亡原因时,应进行尸检才能确认,否则将不能确定死亡原因,影响纠纷的合法解决。但现实中这几乎是不可能的,还没有医院会这么守法守诚信!!!

我国尸检没有狭义上的法律规定,1979年出台的《尸体解剖规则》规定得极其简单,早已不太适用于实践了。第五条规定:“病理解剖科(室)只接受医疗、预防、科研、卫生行政机构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委托进行尸体解剖。”现实中委托尸检的主体非常混乱,总的来说,医患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尸检机构,由医院出面委托。实践中主要是患方选择,医院依法应当予以配合。《北京市关于尸体解剖检验的暂行规定》“需委托其它机构尸检的,由委托医院负责与被委托机构联系,”对于尸检人员的选择就更无从谈起了,笔者没有找到法律规定,实践中基本上是选机构就完事。如果发现尸检人员和医患双方有厉害关系,当然双方都可以申请回避,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参照司法实践中的一贯作风,回避有厉害关系的人是有必要的。

尸检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规则就是:谁拒绝谁担责!!!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大概需要2个月才能出结果,直接由尸检机构将报告送达给医疗机构,患方可以找医院要。当这些都准备好之后就可以进行下一步了。

五、医调委调解。但程序性规定不完善,某些情况下对患方不利。

医调委最先是山西省在2006年采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建立。有的医调委隶属于保险公司,有的隶属于司法局,虽然医调委和卫生行政部分没有直接的上下级关系。但是其领导小组中的成员不乏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独立性很难保证。医调委的调解员有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每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另外,医调委因为调解过程缺乏公开透明性及工作缺乏有效监管,也使得其在参与公立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医调委也能委托鉴定,但非常鸡肋,因为医调委委托鉴定的程序和规则都不清楚,难以和法院组织的鉴定相提并论,法院组织的鉴定有选机构的程序要求,有要求鉴定人出庭的程序,可以发问,如果鉴定人有弄虚作假,厉害的律师可以通过询问向法庭展示。但是医调委委托的鉴定显然不能如此,反而可能导致患方失去了维权的最佳机会,因为一般之前的鉴定会对之后的鉴定事实上产生不利影响。医院会用该份鉴定影响之后的鉴定。所以,本律师建议,医调委调解是不错的选择,但是千万不要轻易鉴定。因为一旦鉴定之后,会严重影响之后去法院的维权。

六、医疗事故

1、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只要是患者和医院就诊疗活动发生争议就称之为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只有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认定为“医疗事故”之后,才能把该“医疗纠纷”称之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无论学界如何争论,其主要还是行政法为主,其中既包括认定为医疗事故之后,行政机关就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采取一系列行政处罚,包括暂停职业,甚至吊销医院的执照等等。季江东法官就认为,有极强的行政法色彩。使本应由司法程序解决的民事争议事项纳入了行政处理程序。笔者不反对通过行政调处的手段解决民事争议‚但是《条例》的规定过多地强调了行政处理的色彩,使《条例》具有行政干预司法之嫌。其实正确的做法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该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而不应该规定对患方的民事赔偿标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之后,有二十年没有进行过修订,它规定的民事赔偿标准早就过时了,赔偿金额过低,使患方不愿意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获得赔偿。

2、赔偿标准“双规制”带来麻烦!

更重要的是行政法中规定民事赔偿标准是非常混乱的做法,这发生在立法技术与理论不足的年代,现今很难再见到。如何赔偿患方本是民事纠纷领域,行政法干涉,确实有干涩司法的嫌疑,且这种行政标准和民事标准赔偿同时适用的“双轨制”,只会扰乱赔偿标准。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

3、医疗事故如何鉴定?

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一是要患方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二是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第一种很常见,第二种几乎没听说过,发生医疗事故,医院一般都会自行解决,谁会愿意让管理机关来处罚自己?实践中几乎没有听说过。卫计委收到举报后,会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是什么玩意??中华医学会是1915年成立的学术性社会组织,中国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正因为受卫健委的指导和管理,所以医学会独立性不够强,又全是医学工作者,患方担心其独立性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医学会要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建立专家库【注意: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并随时对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专家库都是医疗技术专业人员,有小部分法医,都是医学同行(法医也是医学行业)。【注意: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出台后,医学会还可以建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该专家库可以有其他专业的专家。这和第一种专家库有重大区别,见下图】。

特别重要:两种专家库的作用不一样,前者主要是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卫健委可以对医院和医生进行行政处罚,顺便调解赔偿患方的民事纠纷;后者仅针对民事赔偿患方!!!后者是一种新的试验,可能是未来的趋势,也就是说起诉到法院后可以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也可以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也就是平常说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从这个层面来说,医学会拓展了自己的业务范围,也让市场上有了更多的选择,可能会更公平,类似市场竞争机制,只有更公平的才能有资格活下来!!!

七、向法院起诉!

这是一种程序上最严格,救济途径最多,双方斗智斗勇最多的维权方式。从鉴定机构选择,鉴定人员出庭被询问等程序的充分利用,再到实体法上对诊疗行为违法性的判断、医院法律义务的违反(如如实告知义务、避免侵犯患者隐私权、知情权等),瑕疵诊疗行为,举证责任转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原因力大小,过错的认定规则等。众多程序法规则和实体法规则可以最大限度保证纠纷处理的公正性、合法性。这里就不再赘述!过于理论,外行看着很枯燥,也不懂。但这也是最难的,很多律师都不懂如何对鉴定人进行发问,不懂如何在可能存在的鉴定的不公正上扳回一局,既没有专门学习这些技能的意识,也因为知识面太窄不懂医疗行业而手足无措。况且现实中很少有法官能真正的做到防止“以鉴代审”!!!越是专业的案件,维权之路越是艰难!且行且珍惜,有人骂律师骂得很欢快,当真正自己遇上事儿的那一天,他才知道较真的律师有多重要,自己有理说不清是有多难受,有好律师作为自己的口舌有多么难得!律师只是清道夫,没有人较真维权,哪有规范、合法的市场,莆田系医院多害人大家是有目共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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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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