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问题(之二)

再谈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问题(之二)

上期文章谈了《“刑事案卷神秘主义”之批判——漫谈刑辩律师风险防范之一》一文,之所以再次聊这个话题,是因为深感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权阅卷这一问题存在巨大争议,且这一问题涉及到非常重大的刑辩伦理和刑辩技术,亟待厘清。

我的结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享有相同的阅卷权。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全有权阅读该案全部的卷宗材料,即便该案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也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密。

我做律师已近15年。埋头在案卷里的这15年,有成绩、有遗憾。初步站稳脚跟后,勉励自己为行业做点事。我今后将把“推进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一事,当作我的分内工作,直至其在司法界成为共识、常识。

一、因给被告人看证据,我被检察院投诉

2021年年初,我收到北京市司法局转来的、河北某县检察院对我的投诉(以下简称《投诉函》):

投诉之一为:我将案卷中的一份证据在会见被告人时,交给了被告人阅读,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无权阅读任何证据,即将我投诉至北京市司法局。

具体经过是:2020年11月,在河北某县法院审理的涉恶案件,我担任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开庭前一天,在会见被告人时,我将一份证据,即我认为该案中涉嫌伪造的、长达十几页的、最重要的一份证人证言,通过看守所转交给了被告人,交由其阅读。——因开庭是借用的当地中院的法庭,时间有限,不足以让被告人当庭详细阅读该份证人证言,且该份证言涉嫌捏造,被告人需要时间思考以便一一反驳。又因是疫情期间,会见室隔着玻璃,我无法直接递送材料,故通过看守所转交给当事人。

该县检察院对我投诉的法条依据是: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者社会公众披露。”

其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律发通(2017)51号)是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的。这只是行业自律规范,并非法律、法规。

其二,先不论第三十七条的法律位阶效力,仅就该条规定,也能看出来该法条并未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该县检察院对该条文的理解、断句是完全错误的。

该法条应该这样断句:“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者社会公众披露。”

而不应该这样断句:“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者社会公众披露。”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并列陈述,是作为“亲友”的定语。因为没有任何道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同一个人,只是不同阶段的称呼罢了。

但该县检察院显然采取了第二种理解。——作为盖着检察院公章的文件,公然对一个法条进行如此曲解,一方面说明权力的颟顸,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对这个问题极其重视,认为被告人阅卷突破了底线,所以不惜以曲解法条来投诉律师。当然,也有同行解读为:辩方让检方在法庭上丢了面子,检方故意找茬报复律师。不过我倒不这么认为。该案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实事求是地拿掉了两起不实的指控,是有职业操守的。

海淀区律协最终驳回了该县检察院对我的投诉。该案投诉至北京市司法局、律协后,经过我数次答辩,2021年8月底,海淀区律协做出决定,认定“将案卷材料交与被告人阅读”,不存在违反执业规范的行为,驳回了河北省某县检察院的投诉。

但是,该场投诉让我意识到:就被告人阅卷权这样的基本刑辩伦理,在很多公检法机关,都是持否定态度的,这简直令人不可置信!大批优秀法学院学生投身金融法、商法大潮,刑辩界却是积弱多年,——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置于审判席,判处刑罚剥夺他的自由甚至生命,但整个过程中,竟然很多司法机关认为“被告人无权阅卷”!也就是说,被告人将无法阅读指控他犯罪的任何证据!被告人只能在与律师沟通后进行“盲辩”。

优秀尽责的律师可以抓住重点,去跟被告人充分沟通;但谁能保证任何当事人都能请到优秀尽责的律师?近年来平反的几个知名冤案,其最初的律师,恐怕在辩护方面的表现都不尽如人意。——但我们也不能去苛责律师,——任何制度设计都应该公平合理——剥夺被告人的阅卷权而强行苛责律师进行完美辩护,没有任何合理性。

而且,再优秀的律师,也无法代替被告人的自辩,尤其是在案卷材料动辄上百本的案件中更是如此。

但实践中,大部分律师都默默接受了“被告人不能阅卷”这个从未写在法条里的规则。在刑辩律师们普遍恐惧“被抓起来或被处分”的情况下,在一提刑辩就同时提“律师风险防范”的氛围里,当公检法没有明确许可时,大部分律师们也采取回避态度;这导致刑事被告人的阅卷权问题仿如一个禁忌,形成了非常荒唐的“刑辩卷宗神秘主义”,认为“绝对不能透露给任何人看,被告人也不能看”,所以我在2021年1月1日个人公众号的文章《“刑事案卷神秘主义”之批判》中,将这种惶恐态度称之为刑事圈的病态神经质。

二、实践中,已有多家法院允许被告人阅卷

2022年,我代理的包头李林军涉黑案,处于发回重审的一审阶段,在包头中院审理。该案,李林军被指控十个罪名,共400余本案卷。我没有代理过一审程序,很多卷宗材料需与李林军核实。但会见时间有限,会见时又隔着玻璃,我无法把400本卷逐一念给他听。因此,我向包头中院主审法官书面申请“由被告人前往法院阅卷”,并列示了系列理由。但被法官明确拒绝。法官说,“我们这么多年来,从来没有允许过被告人看案卷。”

我于是再向羁押李林军的看守所申请,希望由我将卷宗打印下来,交给李林军在看守所内阅读。但是找了看守所所长后,所长称:在其请示了上级后,上级不准许。其认为:对此并无先例。但也拒绝出示任何书面批复文件。

包头中院和相关看守所的做法,绝对是错误的。

当前中国司法实践中:多个法院、看守所均允许被告人阅卷,但远未成为共识。在未成为共识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和看守所不准许,律师光凭一己之力,很难推动被告人阅卷问题。

张磊律师(北京同翎正函律所):“北京市一中院在几年前就实行了将被告人提押至法院让其充分阅卷之后再开庭的制度。本人2020年11月在北京市一中院出庭辩护的一件职务犯罪案件,法院就将被告人提押到法院法庭内阅了三天卷。

“而且,在其他一些地方的法院,也早已如此操作。比如河北的秦皇岛法院,在审理周泽律师辩护的冯耀武案件过程中,就将冯耀武提押至法院阅卷近二十天时间。周泽律师辩护的褚健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是将储健提押至法院由其阅卷。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2月初开庭审理的某重大涉黑案件,更是将案卷材料复印多套,直接送给了看守所里的被告人,让被告人充分阅看。

周泽律师(北京泽博所):“我代理高立新申诉案(一审、二审我没代理),当事人及其亲属反映,在一审开庭时,法官发现取保的被告人对证据不熟悉,还当庭问律师:‘辩护人难道没给被告人看证据吗?’在确认辩护人没给被告人看证据后,法官训斥其辩护人:‘不给被告人看证据,被告人怎么进行自我辩护啊?’随后,法官宣布休庭,延期审理,责令辩护人给被告人看证据,之后才开的庭。”

李金星(伍雷)前律师:

“2013、2014年的北海案,2018年的孟荣展(北海市政府秘书长),我们都是和法庭达成协议,第二天举多少证据,提前两天全部都复印出来,提前两天都给他拿进看守所,他拿回去晚上看,节省开庭时间。——孟荣展的侦查卷六七十本,我们介入的是二审发回之后的一审,审判卷又三四十本。开庭笔录、原来律师提交的文件,他都要清清楚楚的,所以通过那种方式培训的当事人基本上就是一个辩护律师。

“2018年,我们多位律师代理的福清市林风涉黑案,据说该案当时是2018年全国重点办理的三大涉黑案之一,公安部、中纪委都盯着。我给第一被告人林风辩护,几百本卷,我每天拉着卷,上福州第一看守所,隔着栏杆递给林风,他看十本,我看十本,你看完了我再给你换10本。开始时看守所很紧张,翻法律条文,说自古以来还从没有律师提着卷让当事人看。看守所后来向上级汇报、请教专家,结论是说没问题。所以我一会见就几十天,被告人对卷很熟悉。被告人自我辩护的力量是很强大的。

“柳崇富行贿案,所有卷都放他家,他核对卷宗,因为他是取保候审。”

渠双平律师(北京市铭基律所):

“我在北京市三中院辩护的某个案件,法官也提押被告人到法院阅卷,阅卷后才开庭”。

如果各位朋友、读者知悉哪些法院是允许被告人阅卷的,或者成功说服了法院允许被告人阅卷的,可以发邮件给我(haoyachao@weihenglaw.com) ;或者在我的新浪博客“郝亚超律师”的本篇博文下留言。谢谢。

下面我将逐一陈述被告人享有阅卷权的法律理由,详见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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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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