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违法处罚条例 教师违规处罚条例2020年发布

日前,市教育局执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2018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准则》和《办法》中规定,教师不得在招生、考试、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等违规行为。

幼儿园教师要求不得通过保教活动、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依据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的处理办法规定,违规教师的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资格。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市教育局工作人员介绍,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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