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留下两份遗赠扶养协议,法院:履行义务较多者继承房屋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2019年,年过八旬的李阿姨去世,留下一套位于朝阳区的房产。但她生前和两名亲属分别签下的两份遗赠扶养协议,却引发了诉讼。记者近日从北京三中院获悉,法官结合实际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况,最终在二审中判决由履行扶养义务较多的人继承房屋,同时给付另一位扶养人补偿款。

2006年,丧偶独自生活的李阿姨在病榻上和远房亲属耿先生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2013年,李大娘又和另一名远房亲属魏女士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而这两份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大同小异,内容均为耿先生、魏女士自愿承担对李阿姨的生养死葬义务,李阿姨自愿将涉诉房屋遗赠给耿先生或魏女士。

李阿姨去世后,房子究竟应该由谁来继承?双方因此对簿公堂。耿先生和魏女士均表示,其已按约定履行了对李阿姨的生养死葬的义务,要求按各自协议约定继承涉诉房屋。

法院认定,本案中两份遗赠扶养协议均是合法有效的。但在审查协议履行情况时,法官发现,在魏女士和李阿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老人一直由魏女士扶养,李阿姨的后事亦由魏女士安排处理。法院认为,魏女士已按约定履行了对李阿姨的生养死葬义务。

法院认为,耿先生也确实对李阿姨履行了部分扶养义务。据耿先生所说,其从2002年至2013年期间,一直在照顾赡养老人。但客观上耿先生未持续扶养李阿姨的事实、李阿姨与魏女士另行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的行为、李阿姨后由魏女士实际扶养及安葬的事实,足以证明耿先生与李阿姨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已因不具备履行条件和基础而在客观上被解除。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李阿姨名下的房产归魏女士继承所有,但魏女士需要给耿先生补偿款15万元。据法官介绍,遗赠扶养协议系被继承人在世时以与扶养人签订协议的方式处分自己的遗产,区别于遗嘱、法定继承等,是双方意志的体现,其特点是灵活,可以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更、解除,更能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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