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遗赠赡养协议,赡养人未尽义务,可以解除吗?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签订了遗赠赡养协议,却未尽义务,李老太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协议。法官亲身调查,认可了李老太说法。近日,海淀法院判决解除李老太和张先生之间的《遗赠赡养协议》,张先生退还李老太8万余元。

李老太与李老头夫妇未生育子女,两人因日常出行结识了张先生。在李老头去世后,李老太与张先生签订《遗赠赡养协议》,约定由张先生承担李老太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赡养义务,在李老太去世后,其名下房屋及银行存款归张先生所有。

协议签订后,张先生把李老头的10余万元抚恤金转至自己账户,李老太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称张先生未依约履行赡养义务,克扣其存款,自己只能靠每月退休金生活,还要自费雇佣保姆,生活艰难,要求解除《遗赠赡养协议》,同时张先生要返还钱款。

张先生辩称,李老头去世后,李老太便聘用保姆照顾其日常生活,并表示自行承担保姆的开支。“我多次要求见老人,保姆都不让见。”张先生认可由自己掌握李老头的抚恤金,但表示都用于李老太的日常开支,自己一直依约履行着赡养义务,不同意解除《遗赠赡养协议》。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亲赴李老太住处进行走访调查。照顾李老太的保姆及其邻居均表示张先生并未对李老太尽到赡养义务,双方还为返还钱款事宜引发纠纷并报警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应严格按照《遗赠赡养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协议明确约定,张先生负责李老太的衣食住行、保姆费用及医疗支出等事宜。根据张先生自述,其所支出的费用尚不足以支付聘用保姆的费用,而协议中约定的一日三餐及四季衣物、被褥洗换等,也与张先生提交的证据不相符,不能证明张先生已按照协议充分履行了义务。因此,李老太要求解除协议,于法有据。关于张先生应退还的款项数额由法院依法认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在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下,如何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一个社会问题。遗赠赡养协议可以借助组织或个人的力量,帮助、赡养孤老病残解决生活困难,保障晚年生活。法官介绍,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赡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法官指出,签订遗赠赡养协议,首先要注意被赡养人要具备订立协议的行为能力;其次,遗赠赡养协议最好采取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赡养义务的具体约定、遗赠财产的保管与维护、协议解除及违约责任等;再次,遗赠赡养协议应当是双方达成合意的结果。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中,相较于其他遗产继承方式,遗赠赡养协议效力最高。在遗产分配上,遗赠赡养协议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效力。”法官表示,遗赠赡养协议订立后,赡养人对于自己未离世的父母,仍负有赡养义务。遗赠人子女对遗赠人同样负有赡养义务,同时,其子女对遗赠财产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

法官提醒,赡养人不履行义务的,被赡养人有权解除协议,赡养人不再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也不再补偿。赡养人履行遗赠赡养协议约定义务后,享有接受约定的遗赠财产的权利。如被赡养人无正当理由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的,赡养人有权解除协议,被赡养人应当偿还赡养人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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