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周】《劳动合同篇》之N+1

《劳动合同篇》之劳动合同篇N+1补偿

前篇,法律人周已经和大家交流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违约金的赔偿问题。今天法律人周就和大家来讨论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即N+1补偿。

案例:张三为某公司职员,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张三在职期间,工作业绩一般,服从公司安排,并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其工作的第四年,公司以其工作能力不足为由,拟辞退他。离职时,张三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期间张三通过网络查询,有说公司要支付其4个月工资,他不确定是否能依法获得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对四个月工资补偿标准存在疑惑,他咨询了律师,律师朋友这样答复:

一、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们来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概述为:1.用人单位有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提出的;3.因劳动者本身原因无法提供劳动力或调整后仍无法适应工作岗位,或因客观环境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5.劳动合同到期,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终止合同;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针对上述列举的情况,结合张三本身以及实际情况,我们不谈论公司破产、解散或经济型裁员的经济性补偿问题,那么张三除上述情况外可以要求公司给予其经济补偿金,且公司应当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后才能终止劳动合同:①张三工作期间未出现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或者规章制度的或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情况的;②张三的能力不足以适应现有工作岗位,公司给他培训并调整岗位后,仍无法适应调整后岗位,且该调整的岗位能力要求不应当高于现有工作岗位;③张三的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以不低于现有待遇的情况下和张三续签合同,张三不同意续签的;④张三在工作期间,非因公司故意针对个人,张三主动离职的,如跳槽。

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金是以工作年限×月工资(月工资指离职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中最后一年劳动时间不足半年的用人单位需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以一个月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如张三属于高薪阶层(即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以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为限,且经济补偿金以12个月为上限。结合上述案例,如张三离职时,其工作时长为4年5个月,那么公司需要支付4.5×6000=27000元;如工作时长为4年6个月,那么公司需支付5×6000=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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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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