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试用期被辞退,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是否合理?

编辑 | 星琛律师

作者 | 星琛律师

今天星琛律师收到一个朋友的分享,是最近的一个新闻,标题为“女子试用期被辞退 现场给HR普法”

星琛律师看了一下相关视频、报道和网友评论,有些网友的评论“试用期没有N+1一说”,觉得这个女子是不懂装懂,今天星琛律师就展开讲讲“女子试用期被辞退,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是否合理?”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各位不了解的朋友可以好好看一下。

女子试用期被辞退,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是否合理?

试用期被辞退,是否有赔偿?

答:除了该试用期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之一的法定情形,即过失性辞退的情形之外,都有赔偿。

很多企业管理者,甚至是劳动者自身都有一个错误的观点,即“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辞退是没有赔偿的”

其实试用期员工与转正员工一样享有一切劳动权利,试用期员工在无过失的情况下被辞退,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N),如果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则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2N)。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N+1”?

“N+1”中的“1”俗称“代通知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即,用人单位如果引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其中一项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符合事实情况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支付“N+1”来马上解除,或者提前30天通知然后支付“N”。

女子试用期被辞退,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是否合理?

根据星琛律师专业的角度来看,如果用人单位不接受女子“N+1”的协商方案,然后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名女子再去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用人单位支付“N+1”,那么该请求肯定不会被仲裁委支持。

因为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N+1”的情形只有上述提到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法定情形,而从目前所知道的情况来看,本事件暂无发现有相关的情形。

也有一些同行律师表示该女子是可以主张“N+1”的,观点“为他们是协商解除,劳动者可以提出自己的协商方案”,但是在本次事件中,该女子主张的“N+1”(1.5个月工资)是要大于”2N”(试用期的“2N”为1个月工资),换言之,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后也只是需要给该名女子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但是该名女子主张要“N+1”(1.5个月工资),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同时该主张是没有法律支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会接受这个协商方案,就会导致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星琛说法

在本次事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HR对于《劳动合同法》都不太熟悉,才会导致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不能达成一致,在这里,星琛律师是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进行协商解除的时候,都应该提出合理的方案,以免增加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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