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家属不必过分执着于取保候审

前言

涉刑事案件的在押人员的家属几乎都有一个最高期望或者说是核心诉求,就是“人出来”。在刑事案件中,在押人员走出看守所,意味着他可能被判决无罪、被判缓刑、被不起诉、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这其中,取保候审是最被广泛关注的一种“出来”方式,因为相对于其他来说,取保候审贯穿于刑事案件的全部阶段,容易实现,尤其是取保候审在被刑拘后即可办理。无需等到审查起诉(检察院)阶段和审判阶段(法院)。人被羁押后,亲属最着急的时候大多是在刑拘初期,也是刑事案件的开始阶段,此时唯一能实现诉求的方式,就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我见过太多了家属为了实现取保候审可以不惜一切代价,除了促成法定的情形,如认罪、退赃、立功外,一些家属也求助于某些“关系”,以期实现目的。正是这种着急心理,加之刑事案件信息渠道的不通畅(很多不知道在押人员涉嫌犯罪罪名、基本的犯罪事实等),导致被骗的也有很多。

本文结合刑事案件中的基本程序,简单归纳刑事拘留阶段的取保候审涉及的部分,并释明为何家属不要过分强求取保候审。

刑事拘留后,家属不必过分执着于取保候审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

刑事案件中,刑事强制措施有多种,分别为:拘传、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其中,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所以说,取保候审有时候可以称之为“保释”。更为重要的是,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其性质是一种“措施”。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刑拘阶段取保候审的时间节点

某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后,根据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也就是说,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为三十天。如果在这三十天之内,公安机关认为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主动或者依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为主动办理取保候审。

如公安机关认为其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将会根据法律规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此为被动取保候审。

总计三十七天,公安机关的三十天和检察院的七天。该时间段,亦被很多人称之为“取保候审的黄金三十七天”。

刑事拘留后,家属不必过分执着于取保候审

四、办理取保候审越来越容易

为什么说办理取保候审越来越容易?这与我国刑事政策有关,尤其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长期以来,传统的办案模式是“构罪即捕”“有罪必诉”“一押到底”,这就导致凡是涉嫌刑事犯罪,以羁押为原则,以不羁押为例外,办理取保候审极难。笔者接触的很多地区,甚至明确表示某一类或某一种轻罪名,一律不准取保候审,可见其难度。

后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提出:05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了,宽严相济是我们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06年10月,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08年的最高院和最高检的工作报告提出了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确定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了对于刑事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且不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一般可不采取羁押措施。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被告人未被采取逮捕措施的,除存在被告人逃跑、串供、重新犯罪等具有人身危险性或者可能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一般可不决定逮捕被告人。

尤其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2019年,最高检提出对于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2014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作为2021年度研究推进的重大问题和改革措施。自此,“上捕慎诉慎押”由司法理念变更为刑事司法政策。如字面意思,少捕即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慎诉即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慎押即不必要羁押的,不羁押。

得益于相关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取保候审难度越来越小,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了一个数据,落实该司法政策后,诉前羁押率从2018年的54.9%降至2022年的26.7%。

2022年9月5日,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规定提出,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五、不要过分执着取保候审

虽然说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取保候审难度越来越小,羁押率越来越低。但该政策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我们不能只看到“宽”,而忽视了“严”,不捕慎押并非不追究。

1.取保候审与案件结果无关

如前所述,取保候审的性质是“措施”,其只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并不能左右案件进程,更不能决定案件结果。说白了就是它只是关乎人是否在看守所候审,别无他用。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亦规定了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也就是说,取保候审还要等待最终的结果,如结果是实刑,则再进去。

2.刑事案件的核心、最终的结果是定罪与量刑的问题

刑事案件三个阶段,公安阶段的侦查、检察院阶段的审查起诉和法院阶段的审判。三个阶段的共同目的是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某人因涉嫌某刑事犯罪,对于是否构罪、构成何种罪、如何量刑,是整个阶段的核心,是结果。

如果以结果为导向,公安无罪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判处缓刑或者判决无罪才是真正的“出来”。

3.无法折抵刑期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最终判处管制,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处拘役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有期徒刑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根据《刑诉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取保候审为非羁押措施,如果最终判处实刑,则无法折抵相应的刑期。

4.认定事实的影响

虽然根据相关规定,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为取保候审的考量因素,但司法实践中,很多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将是否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诚心悔罪作为条件之一。

很多家属或者在押人员为了能够及时取保候审,违背客观事实进行认罪退赃,形成了自己的认罪供述。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也就是口供)是刑事案件证据之一,如果无合理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很难推翻。这就导致了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为后期的定罪量刑的辩护造成阻碍,甚至不可逆的影响。

笔者遇到多起案件,在侦查阶段完全可以通过提交证据、积极辩解等方式,达到出罪条件。但由于家属或在押人员无法承受相应风险或者对于变更强制措施的极度渴望,而莫名其妙认“罪”、退“赃”、和解。虽然说申请取保候审亦是在押人员或者家属的期望,或者说也是刑辩律师的基本业务,但对于有些案件,如果家属将取保候审放在刑事案件的核心,或者说放在首位,而不顾及案件本身证据问题、事实问题,那么将直接影响律师辩护方向和策略。

刑事拘留后,家属不必过分执着于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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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本文并非建议家属不作取保候审,而是遇到太多家属为了取保候审倾家荡产的被人骗,最终落下个人财两空。现在的司法体制下,依法依规办事,当宽则宽,当严必严。家属应将重点放在案件本身上,以结果为导向,切莫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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