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保险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未经授权,禁止搬运,违者必究”】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98条将保险诈骗罪规定为诈骗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并对保险诈骗罪作了特别规定。由于该罪具有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疑难问题,在理论上也存在一定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本文在对保险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保险诈骗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分等问题进行分析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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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保险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有关保险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保险金。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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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而故意实施,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是过失的,则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对其犯罪结果的发生没有故意,即使客观上发生了保险诈骗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利用虚假的财产权益证明文件或伪造有关证明文件;保险事故是指发生实际经济损失而不是虚构的损失;制造保险事故是指制造虚假事实而不是虚构事实;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是指故意捏造并扩大或缩小保险标的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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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保险诈骗罪中的保险诈骗,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构事实是指利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欺诈活动,其目的在于骗取保险金。在保险合同中虚构事实主要是指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以及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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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真相是指隐瞒客观事实真相。其目的在于骗取保险金。在保险合同中隐瞒真相主要是指故意隐瞒保险人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隐瞒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发生的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采取上述行为获得保险金。需要说明的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四种犯罪行为方式并不限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也可以表现为其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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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将财物与其他财产混同、借道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或者利用他人已经支付但尚未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进行保险诈骗等方式。

这四种行为方式都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因此,只要实施了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行为,就可构成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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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诈骗数额的认定

对于保险诈骗数额的认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诈骗数额的大小,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保险诈骗行为能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所在。只有行为人诈骗数额达到较大以上,才构成犯罪。如果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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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认为,保险诈骗罪是财产犯罪,其“数额较大”应是指诈骗数额达到了刑法第198条规定的5000元以上。如果数额不满5000元而骗取了保险金的,不能认定为保险诈骗罪。

第三种认为,保险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是指保险诈骗数额达到较大以上;不满5000元但骗取了数额较大保险金的,也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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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单位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因为单位本身具有财产和组织机构,可以独立地对其实施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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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意见认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因为单位本身没有独立的意志和利益,它不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保险诈骗罪中“以单位名义”是指保险诈骗犯罪活动必须是由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实施的。

“以单位名义”并不要求行为人利用了单位的组织、管理等制度而实现其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但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利用了单位组织、管理制度或有关制度而实施保险诈骗犯罪活动时,如果行为人自己没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目的而只是想利用单位制度来达到自己非法占有保险金目的的,也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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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与个人

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凡是规定单位犯罪的,都是规定了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研究单位犯罪也是非常必要的。

关于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与个人问题,刑法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单位是指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另一种观点认为,单位是指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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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对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行为来说,其主体都必须是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的实体。只有这样,才能将其与刑法总则中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进行区分。单位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不能以其组织机构和财产来划分其成员。

因为所谓的单位集体决定或领导决定行为都是在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多数成员的意思表示下作出的。因而对于只有个别成员或者极少数成员参加集体决策并形成决定的行为,就不能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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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了两种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一是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二是根据案件事实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对于前者,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对于后者,可以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如果将其作为个人犯罪处理显然是不合适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来认定其是否属于单位犯罪:如果案件事实证明其属于单位犯罪,则应当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案件事实证明其不属于单位犯罪,则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依法对其定罪量刑。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行为人虽然客观上存在重复保险行为,但主观上并无双重危险的情形,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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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形中行为人虽然客观上存在重复保险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双重危险的故意,故不能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形中行为人客观上不存在重复保险行为,主观上亦无双重危险的故意,故也不能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客观上存在双重危险,主观上亦无双重危险的故意,在此情形下实施了重复保险行为的,不宜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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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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