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使用学校内器械受伤,家长让学校赔偿10万,相关法律点解读

“学校让我说个数,我认为赔偿不下10万元”!近日,河北保定:一位王先生10岁的女儿放学后和同学等校车回家,等车期间两人跑到校内的漫步器上玩,结果女儿不小心被磕伤眼眶,时隔两年后,王先生找到学校讨要说法,认为女儿的损失应由学校来赔偿。

女孩使用学校内器械受伤,家长让学校赔偿10万,相关法律点解读

2021年,王先生的女儿照常坐辖区教育局分派的校车回家,在校内等车期间,她和同学去学校内的器械上玩,两个孩子一人一只脚踩在漫步器上晃,结果意外发生,老师看到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20。

通过医院诊断,王先生的女儿两只眼睛周围都有伤口,右侧眼眶内壁凹陷性骨折,学校先垫付了2000余元医药费,剩余费用则准备去走责任保险。不过保险只能报销治疗费用,如果想祛疤,这属于美容项目,保险并不承担。王先生也没有接受学校的这个提议。

在王先生看来,事情发生在学校,所以孩子的损失,应该由学校来承担,事发后他就一直和学校协商,但因为疫情原因,这件事被他放下了,几天前,王先生再次找到学校,想要按照一个疤5万元,两个疤10万元的标准让学校赔偿。

对此,学校表示他们有给学生买了保险,但是家长当时拒绝了,而且出事前后,他们都有紧急处理,现在家长要求赔偿10万元,却给不出依据,他们也无法接受。目前,双方还在继续协商中。

对此,头条号认证作者“蚂蚁说法”@蚂蚁说法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8-18周岁的未成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女儿事发时10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异议。

第1200条规定得非常清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关键要看学校有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而言,学校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要看学校的健身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亦或者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如果存在前述问题,那么学校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反之,学校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第一帮帮团综合大风新闻、78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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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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