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研究丨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如何能获得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研究丨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如何能获得赔偿

一、前言

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车辆维修费用、车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重置费等因事故发生后客观产生且可直接凭票据认定的损失为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因侵权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受害人已得或未来应得、可得性利益遭受损害的损失。通常包括车辆贬值损失、停运损失、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等

车辆贬值损失间接损失,在车辆受损时即已产生,在车辆再次售出时才得以体现。不管车辆是否售出,该损失即已产生。交通事故对新车造成的贬值损失远远大于旧车,车辆价值越高,产生的贬值损失越严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属于赔偿范围一直存在争议。目前,审判实务中,法院以不支持为原则,以支持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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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5月10日,王某驾驶中型货车,沿如皋市某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交叉路口时,未保持安全距离碰撞前方由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致李某车辆损坏。

后如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载明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后,江苏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对原告李某的车辆贬值损失作出评估,意见为:确定2021年5月10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失的车辆贬值损失金额为8万元。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就贬值损失拒绝赔偿,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裁判】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第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代替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财产损失范围。

2. 从案涉车辆的维修清单来看,事故车辆未出现不可恢复的内伤且受损部位可以通过维修进行恢复,原告也可另案主张事故车辆的维修费用。

3.目前我国并不存在统一的车辆贬值国家标准,即便原告的车辆贬值损失系通过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所依据的未出险车辆二手车市场价格系通过询价方式得出,所询车辆价格并非由官方或者权威的机构发布,且二手车市场价格具有多种不确定,难以根据该不确定性价格计算得出确定的车辆贬值损失。综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李某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选自《如皋市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2022年12月01日)。

【法理分析】在财产损失的范围上,就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状况,事故率乃至人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来看,赔偿范围应当主要限于必要的、典型的损失类型,否则容易导致道路交通各方参与人的负担过重,导致新的利益失衡。已获得机动车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的,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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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依据

(一)不支持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01月01日)

“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在上述条款中,未明确将车辆贬值损失列入财产损失范围,为法院驳回贬值损失请求的重要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2016年03月04日)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2016年03月04日)中,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

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综上,目前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有例外,为后续支持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留个口子,即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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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列明了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但对于车辆的贬值损失没有涉及,对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否如何处理?

……对于购买年限或行驶里程相对较短的车辆造成严重损害,足以使车辆严重贬值,给车辆所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酌情赔偿其贬值损失。在贬值损失赔偿中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负担能力、车辆价值差别等因素,避免因裁判使一方当事人负担过重,导致利益严重失衡

(三)保险公司不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2002年01月24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机动车辆保险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请示》(人保发[2001]3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第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而是间接损失,因此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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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说理论证

在《高书华与济南琦岳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鲁01民终10148号(车辆贬值及租车损失)中,

二审法院人认为,关于车辆贬值损失问题。

(一)琦岳商贸公司所有的鲁XXX**车辆系2019年4月22日购买,5月份刚挂牌上路,发生交通事故时购买一月余,系新车

(二)同时,从维修清单上可以看出,本次事故造成该车多部位受损,损失较为严重,且高书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涉案车辆虽已得到修理,却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安全性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事故给该车造成了实际意义上的贬值,应系车辆的损失,车辆所有权人的权益应得到保护。

经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该车辆贬值损失为12200元,一审法院对琦岳商贸公司要求高书华赔偿该贬值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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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车辆贬值损失获得支持的主要情形和理由

(一)受损车辆为“待售车辆”

事故车辆若属于即将售卖、转让的车辆,则该车辆具有“用于交易”的目的。事故的发生将必然导致车辆难以恢复至撞击前的市场价值,从而将影响待售车辆在市场上的评估价格。

(二)受损车辆为“新车”

新车在尚未发生自然损耗时即受到来自第三方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坏,这必然将影响新车性能以及加速车辆自然贬值。且因他人过错行为导致尚未上牌或行驶里程极少的新车遭受损失时,新车车主的心理和情感必然会受到伤害。

(三)“营运车”的贬值损失

营运车辆因需要长时间运营、长距离运输等特殊条件,对安全性能的要求相较于家用车更高。若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将可能失去营运的合格条件。对于由此带来的贬值损失。

(四)车辆毁损特别严重

当事故发生极大撞击,导致车体大范围毁损。经鉴定,车辆修复后已难以恢复至事故发生前的车体状况,事故给车辆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时

(五)事故导致汽车动力、转向、制动系统毁损

若涉案车辆在事故中受撞击的部位涉及车辆动力、转向、制动等关键部位,即使维修与换新,但也将影响车辆整体性能。人民法院将酌情支持贬值损失。

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必须委托具备专业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且最好在鉴定前能通知侵权人共同选定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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