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受损营运车辆停运费无确定金额的应如何赔偿

何某雇佣彭某驾驶的货车侧翻碰撞到曹某停在旁边的货车,致曹某的营运货车受损,曹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车维修期间的停运费,但曹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停运费的确定金额,该如何赔偿?近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2021年7月16日,雇员彭某驾驶雇主何某所有的货车在常宁市某混凝土公司场内下货,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与曹某停在旁边的货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曹某的货车被拖至衡阳市某汽车服务中心进行维修,于2021年9月22日维修完毕。另查明,曹某货车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事故前该车为常宁市某混凝土公司运输混凝土,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期间,该车运输费用收入每月3020元—39960元不等(未扣除运营成本),双方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何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范围已赔付。

曹某将何某、彭某、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停运损失费33731元。何某辩称,事故时曹某车辆停放位置不对,曹某诉请主张金额不对,且其车购买了保险,故不应由何某承担责任。某保险公司辩称,曹某营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不是交强险和三者险的赔付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的货车系经营性车辆,该车因事故受损维修期间68天,曹某车辆事故前一年中每月运输收入差距较大,且未扣除运营成本,综合考虑营运车辆必需支出的营运成本及本地混凝土运输市场的行情等情形,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湖南省交通运输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即原告车辆停运损失费为16428元。某保险公司对三者险的免责条款已尽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停运费不属于三者险赔偿范围,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彭某系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失,应由雇主何某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大多数人对人身和车辆的损害赔偿情况比较了解,但对于因事故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停运费的赔偿了解较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行为人因过错侵权造成他人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大部分受损营运车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车辆在维修期间扣除运营成本后的可期待收益,且双方对此无法达成统一意见,亦不会申请鉴定,使具体营运费难以确定,那么停运损失费用的计算应结合案情综合考虑车辆以往的经营情况、营运期间车辆必需支出的营运成本、维修天数、受害人维修取车期间有无过错等情形,秉承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认定。本案中,法院在综合考虑车辆必需支出的营运成本、本地混凝土运输市场的行情、双方无异议的维修68天的事实等的情形下,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湖南省交通运输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原告的车辆停运损失费,符合客观实际,更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

法官提醒,车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一般系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中的免责条款,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再签字确认。事故后协商赔偿过程中,当事人应本着合理合法原则妥善处理,避免增加诉累,防止产生新的纠纷。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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