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离婚案件中调解的“解决力”—帮助客户走出家暴婚姻

离婚律师:离婚案件中调解的“解决力”—帮助客户走出家暴婚姻

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带着极为复杂的情绪参与其中。比起诉讼,调解有利于缓和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对立,即使不能和好,也可使当事人通过调解得到情绪舒缓,从而静下心来坐在一起,理性而平和地面对未来。

夫妻关系破裂 无和好的可能

李某与丈夫结婚多年,生育一女,但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她才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对她经常恶言恶语并多次实施家暴,考虑孩子因素一直忍让,不愿意让双方感情更加恶化。

结婚起李某就一直担负起照顾家庭、孩子的重担,辛勤劳作,付出很多。多年来,她从未体会到夫妻之间应有的互相照顾、关爱和家庭的幸福,生活长期受压抑,饱受家暴虐待致身心疲惫不堪,对方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和李某的身心健康。

对方对婚姻不忠且屡劝不改

今年年初,李某又发现对方有不忠于婚姻的行为且实施家暴,致使她全身多处受伤严重。李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

案情分析

陈思奇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是关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配问题,第二是如何证明李某家庭当中夫妻感情破裂问题。

由争议焦点可知,李某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家暴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一项重要法定事由,即使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也是考量是否判决离婚的重要因素。本案中,作为原告李某的代理律师,陈思奇律师切实关注当事人最直接的诉求,与当事人多次深入沟通,对案情进行反复梳理与深入了解,做好充分详实的准备。

同时考虑婚姻家庭纠纷的特殊性,建议先调解再诉讼的代理策略,因为调解从根本上有利于双方关系缓和,不但能够避免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更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经过陈思奇律师与对方、法官的多次沟通和协调,最终双方通过调解结案,成功为李某争取到存款、房产、车辆等应有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离婚律师:离婚案件中调解的“解决力”—帮助客户走出家暴婚姻

畅森律师告诉你: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长期在婚姻生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帮助她们走出家庭暴力的威胁,开始新的生活。婚姻的结束不仅意在惩罚家暴者,更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案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双方的关系,避免判决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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