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财产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冒亚晶 古林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黄某与储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共同成立一家网络科技公司。2021年3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婚后出资购买的一套别墅所有权归女方储某所有,另一套面积较少的普通房产归黄某所有,另公司的股份归储某一人所有。而归黄某所有的房屋已于2018被黄某向案外人抵押,用以担保136万元借款,该房屋目前正处在拍卖状态。此外,黄某曾于2019年1月向张某借钱,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张某向黄某出借500万元。因黄某一直未还钱,张某于2022年8月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黄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黄某一直未能履行,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查发现黄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黄某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别墅所有权归储某的约定。

【评析】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一般为自愿协商的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原则。本案中,在丈夫对外负债之后,夫妻二人协议离婚,其中财产分割明显倾向女方,且两人的婚生子已经成年并结婚成家,故在离婚对两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储某不具有应该多分的合理事由。但在此情况下,黄某少分婚内财产,导致其偿债能力减弱。不管二人离婚是否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可能,该行为都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此,债权人在遇到此种情况时,可以通过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应判决撤销原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别墅所有权归储某所有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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