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张荆:岳飞第一任妻子凭什么把他就给“休”了?

北京离婚律师张荆:岳飞第一任妻子凭什么把他就给“休”了?

(图片来自网络)

北京离婚律师张荆:岳飞第一任妻子凭什么把他就给“休”了?

刘氏应该是向官府主动提出离婚的,而且地方官府也应该是依法批准刘氏与岳飞离婚的。刘氏离开岳飞绝不是违法私逃或与人私奔而是受法律保护的,女子首先提出的离婚后判离的正当改嫁。否则刘氏就犯了重婚罪,而得到处罚。

作者 | 张荆婚家律师团队

站在历史的角度去谈岳飞,自公元1162年,也就是宋孝宗即位岳飞已经去世二十年后,他被平反昭雪,改葬于西湖畔栖霞岭,追谥武穆,后又追谥忠武封鄂王,从此,每个人都会竖起大拇指赞叹:一位了不起的民族英雄。

岳飞生命看起来只有短短的39年,历史记录中说其因为得罪了秦桧,被杀害了。他有两任妻子,第一个被后世唾弃,也变得“臭名昭著”,第二任却名垂青史。

但是,站在法律的角度去审视岳飞的第一次婚姻,确实是因为他多年不回家被“休”了。

01

岳飞三年多未归家,就被老婆“休”了

岳飞生于1103年3月24日,也就是宋徽宗宋崇宁二年;卒于1142年1月27日,宋高宗绍兴十二年,字鹏举,河南省汤阴县人。

岳飞的父亲叫岳和,母亲是姚氏,姚氏生岳飞时已经三十六、七岁,按照现在的标准应该算是高龄产妇了。岳飞大概有四个哥哥,可惜都夭折了,可以想象其给岳和夫妇带来多大的打击,之后,姚氏连续生了岳飞和岳飞的弟弟岳翻,才最终使这个长期为丧子之痛和无后之忧所笼罩的家庭走出了不幸的阴影。岳飞可能至少有一个姐姐,但史书缺乏关于她们的详细记载。

岳飞的原配结发妻子刘氏,是他老家汤阴县程岗村人。刘氏与岳飞大约于徽宗政和八年(公元1118年)结婚,那一年,岳飞16岁。

这是根据岳云出生在宣和元年(1119年7月14日)推算出来的。应该说婚后岳飞和刘氏也平静地生活过一段时期。因为在岳云8岁的时候,即靖康元年(1126年)3月17日,岳飞与刘氏的第二个儿子岳雷出生在山西平定县军中,家里又迎来了一位新成员。

在婚后的第三年,也就是宣和四年(1122年)初,北宋开始“北伐”与辽作战,岳飞初次从军。宋军战败了,岳飞也因家父去世而回到家里守孝。

靖康元年(1126)冬,又到相州应募从军为刘浩部属。

“后来由于岳飞长期在外当兵服役,家里又困窘,再赶上汤阴县后来被金兵占领,刘氏最终撇下两个年幼的孩子改嫁他人。”这是后世人的一种说法。

在徐梦莘所著《三朝北盟会编》中记载:“(岳)飞执兵权之日,遣使王忠臣往楚州韩世忠处下书,得回书欲归。临行世忠嘱之(王忠臣)曰:‘传语岳宣抚,宣抚有结发之妻,见在此中嫁做一押队之妻,可差人来取之。’(王忠臣)回,密报飞以世忠语,飞不答,世忠上闻。飞奏言,‘履冰渡河之日,留臣妻侍老母,不期妻两经改嫁,臣切骨恨之,已差人送钱五百贯,以助其不足,恐天下不知其由也。’”

这段文字翻译成现代汉语意思是说:韩世忠告诉岳飞派来下书的王忠臣,岳宣抚的结发妻子嫁给了自己手下的一个押队,并让王忠臣回去转告岳飞,快点来接结发妻子回家。岳飞听到王忠臣的密报后,不作回答。结果,被韩世忠上奏到了皇上那里,皇帝问起原因,岳飞迫不得已上奏说:“当初渡河的时候,把妻子留在家中侍奉老母,没料想,她竟然改嫁两次,我真是恨之入骨。已经派人给她送了五百贯,来帮助她家用,天下人不知道这件事情的原委,我若自己不说,恐怕会有抛弃妻子的谤言流传。”

岳飞真的很有钱呀。

顺便普及一下经济知识,在宋朝二贯便够三口之家一月之用,五百贯是一笔巨款。一贯钱等于770文铜板,也就是770块钱。五百贯就是三十八万五千块钱。

在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这样记载:“(岳)飞之在京师也,其妻刘氏与飞母留居相州,及飞母渡河而刘改适,至是在淮东宣抚使韩世忠军中,世忠谕飞复取之,飞遣刘钱三百千。丁卯以其事闻,具奏:‘臣不自言,恐有弃妻之谤。’诏答之。”

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出,岳飞的原配结发妻子刘氏在战乱期间,因为生活颠沛流离,就弃岳飞的母亲和孩子,自己跑了。

真的是刘氏如此大胆,连招呼也不打,就把丈夫乃至他的家庭都抛弃不要了?这不是刘氏出轨吗?

显然不是。在宋代,给刘氏一千个胆儿也不敢“出轨”。“出轨”即是通奸。《宋刑统》规定:“奸者徒一年,有夫者,徒二年。”这里明确规定,有奸情的,要判一年徒刑;有丈夫而有奸情的,要判两年徒刑。

还有就是对重婚的惩罚。在陈顾远先生所著的《中国婚姻史》中记载,《宋刑统》沿用了唐律《户婚》制度: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也就是说,宋代对于妻子擅自离家嫁了别人,要被判刑坐两年牢;因重婚而改嫁的,要坐四年牢。可见,在唐宋就对“重婚”有严苛的刑法加以制止。所以,刘氏绝不敢“重婚”。

另外,《宋刑统》中还有这样的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究还合。”

北京离婚律师张荆:岳飞第一任妻子凭什么把他就给“休”了?

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妻子在没有“七出”和“义绝”这两种离婚的前提条件下,自己弃家而去,要被抓回来判刑坐牢一年半;虽然妻子犯了“七出”中的一条,但是,符合“三不去”的规定,丈夫要提出离婚的,只能把做妻子的屁屁打一百下,但是不准离婚。

很显然,刘氏不在“出轨”通奸的范畴,也和“七出”、“义绝”和“三不去”没关系,那谁给她了胆子,能毅然决然的和岳飞拜拜了呢?

刘氏应该是向官府主动提出离婚的,而且地方官府也应该是依法批准刘氏与岳飞离婚的。刘氏离开岳飞绝不是违法私逃或与人私奔而是受法律保护的,女子首先提出的离婚后判离的正当改嫁。否则刘氏就犯了重婚罪,而得到处罚。

刘氏是把握的一条法律规定,把岳飞“休”了的,那就是“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

换句话说,在宋代规定,只要丈夫和妻子分居三年,妻子守了三年活寡,那妻子起诉离婚一告一个准。

可以想像,刘氏起诉岳飞离婚,是在岳飞没有到庭的情况下法官宣判离婚的。在古代,也没有现代通讯方式,能打个电话或发个微信通知当事人,所以,缺席宣判是常事儿。

02

岳飞的绯闻姬妾与“二婚”

宋代是个开放的社会,当然也是个盛行歌姬的时代,对一个男人有媵妾做出了全社会的认同。

无疑,在这样一个社会氛围里,在现代人观念中“渣男”遍地的环境中,岳飞确实是个不养姬妾的好男人,虽然第一次婚姻被“休”了,但他的情感婚姻生活过的本本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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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岳飞的孙子南宋岳珂所撰岳飞传记资料汇编《金佗稡编》又称《鄂国金佗稡编》中记载:“公家(岳飞家)素无姬侍,先父被檄差出,远方妄传公纳士族之女以为妾。先父以告,公曰:四川吴宣抚尝遣属官来议军事,某饭之,彼惊讶某之冷落,归言於吴宣抚。吴乃以二千缗买一士族女,遣两使臣妻送来。某令其立于屏后,告之曰:‘某家上下所衣麻布耳,所食齑面耳。女娘子若能如此同甘苦,乃可留,不然,不敢留。’女乃吃然而笑,某曰:‘如此则不可留也。’遂遣还之,初未尝曾见其面也。”

这个故事有个背景需要交代:当时宋代的官场风气奢靡享乐,据《宋朝事实类苑》记载,豪门宴会,酒菜并不放在桌子上,而是女侍捧着一个盘子,轮流上来敬客。所以,吃饭的时候每个人前面都是一溜艳妆美女,这些美女大多是宾客自己的。这场面类似于今天商务酒会、大型party自带女伴一样。

这次,岳飞和四川的吴玠宣抚(另一中兴名将,与岳飞同级)的来使因军机而参加公务宴请。

岳飞家里向来没有姬妾侍奉,所以这顿饭吃的是冷冷清清。来使回去就告诉了吴宣抚说,就算岳飞没有这么奢靡,起码总要有一个色艺俱全的艺伎出席陪酒吧,可是居然没有一个人。于是,吴玠就破费两千缗,买了一个士族女子,并派两部下的妻子护送女子送给岳飞。岳飞知道这事情后,没有见这位女子,只是让她立在屏风后面,告诉她:“我们家上上下下皆穿麻布衣,吃的也只是咸菜粗粮,女娘子若能和我同甘共苦就留下,如若不然,不敢留,还是请回去吧。”那个女子只是在屏风后吃吃地笑。岳飞就说:“既然如此,则不可留。”随后,就打发她回去了,从头到尾都未曾见面。

这也算是岳飞一段没有谋面的“艳遇”吧。

岳飞第二次结婚是在二十六或二十七岁,娶的媳妇是一位比他大二、三岁的老姑娘,名叫李娃。

说实在话,在宋代女性14岁就可以结婚了,到了二十七八岁还没有成婚的,那真算是“婚姻奇葩”了。

李娃是一位典型的贤妻良母,她上孝顺婆母姚氏,下慈爱刘氏所生岳云、岳雷,为岳飞在前线作战减少了后顾之忧。此外,她还先后为岳飞生育了岳霖、岳震、岳霭(后改名岳霆)等孩子,使这个原本人丁不甚兴旺的家族变得兴旺起来。岳飞后来在抗金战争中能够屡建功勋,应该说与李娃的支持是分不开的。李娃活了七十五岁,在古代就算很高寿了。

北京离婚律师张荆:岳飞第一任妻子凭什么把他就给“休”了?

《鄂国金陀稡编》中是这样记载的:“李氏,名娃,字孝娥。奉其姑有礼度,又能筹理军事。先臣出军,则必至诸将家,抚其妻、子,以恩结之,得其欢心。在宜兴日,先臣尝召至行在,部下谋叛,李氏得之,不言。一日,会诸将于门,坐告之,捕斩叛者,一军肃然。”可见,李娃还是个狠角色,还能帮着丈夫平息叛乱。

可见李娃是个非凡的女人,既能执礼侍奉婆母,又能筹理军事。岳飞出征,李娃一定会到部属家中,安抚其妻子,以恩交结部属,使部下热爱岳家军。在宜兴的时候,岳飞不在军中,李娃听说岳飞的某个部下打算谋叛,她一声不吭。直到一日,布置妥当,才齐集诸将,当众宣布了调查结果,将毫无防范的叛将捉住斩首,全军肃然起敬,完全是巾帼英雄的风范。

据《金佗续编》记载,岳飞平日只穿麻布,不着绸缎。有一回,他看到李娃穿着缯帛的衣裳,此衣虽非高等的绫罗,但岳飞已经很不高兴了说:“吾闻后宫妃嫔在北方,尚多窭乏。汝既与吾同忧乐,则不宜衣此。”从此以后,李娃终生不着绫罗。

在这个期间,岳飞写下来著名的词《小重山》:

昨夜寒蛩不住鸣。

惊回千里梦,已三更。

起来独自绕阶行。

人悄悄,帘外月胧明。

白首为功名。

旧山松竹老,阻归程。

欲将心事付瑶琴。

知音少,弦断有谁听。

岳飞和李娃共做了13年的夫妻。绍兴十一年(1142年)十二月廿九,岳飞在临安大理寺狱中被“拉胁而死”,时年39岁。同时,岳云、张宪被绑赴临安闹市,处以斩刑。当日,临安满城普降苦雨,“天下闻者无不垂涕”。下至三尺之童,莫不唾骂秦桧。岳飞死时唯一佩戴的一只玉环,当是李娃给他的信物。

岳飞遇害后,南宋的统治者将李娃发配到了岭南地区。从1141年直到1162年在长达二十一年的流放生涯中,李娃带着岳飞的子女在岭南艰苦度日。他们遭受的是对流放人员最为严厉的编管刑,严格限制人身自由,需要每月到监管人处呈身。李娃一直非常的坚强,她用心的将自己的孩子们抚养长大,并尽自己所能给他们最好的教育。

1161年10月,岳飞冤狱开始平反,李娃等人从惠州生还,结束了长达二十一年的流放生活,回到了江州。1162年,圣旨复原封正德夫人、晋秦国夫人,景定二年(1261年)加封楚国夫人。

《金佗续编》在《先祖妣李氏复楚国夫人告》中这样形容李娃:“前楚国夫人李氏,柔洁以为质,俭勒而自修,处安荣不闻骄妬之愆,居患难不改幽闲之操。”

一个道德高尚的女性跃然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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