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负责哪些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1)犯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一般主体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仅限于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种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3)此类案件“可以”而不是“应当”由检察院侦查,也可以由监察机关管辖。

(4)具体包括14种犯罪:

非法拘禁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非法搜查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刑讯通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滥用职权罪(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玩忽职守罪(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2.机动侦查权: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1)公安机关管辖的,而不是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

(2)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手段:利用职权实施;

(4)程度:重大犯罪案件;

(5)程序要件: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

3.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

基层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4.设区的市级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要求基层检察院协助侦查。

对于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辖区内与刑事执行活动有关的犯罪线索,可以交由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立案侦查。

5.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立案侦查,也可以将犯罪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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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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