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律师优秀案件选刊第六期

陈某诉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永清县律师优秀案件选刊第六期

律 师:杨天惠 河北益昌律师事务所

电 话:15233693336

擅长业务: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一、案情简介:

时于2021年11月份,驾驶人刘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到永清县某处路口时,与正常行驶的王某某(已故)驾驶的宝鸽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某致伤,电动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立即送往永清县医院急救,因伤势严重转至廊坊市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永清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事故处理期间,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的某保险公司对王某某因车祸死亡存在异议,永清县公安交警大队委托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进行尸检死因鉴定。之后,某保险公司仍然拒不按照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赔偿王某某近亲属王某各项损失,故王某诉至法院。

二、委托人及承办律师:

委托人:王某

承办律师:杨天惠 河北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梳理相关证据、确定诉讼请求和提起诉讼:

(一)河北益昌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杨天惠律师承办该案。

(二)杨天惠律师经详细问询委托人及知情人,认真分析研究本案事实,确定:

1、本案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涉车辆强制险和商业险保险单、王某某诊断证明、永清县人民法院门诊收费票据、廊坊市人民医院医疗票据、停尸费票据、王某某居民医学死亡证明、王某某死亡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近亲属放弃权利证明、相关近亲属死亡注销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肇事司机证明、被害人三轮车维修票据。

2、本案诉讼请求:第一,判令被告立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救护车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停尸费、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费,共计520000元;第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提起诉讼

经精心准备后代理委托人书写诉状立案起诉。期间,河北省公布最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关数据,杨天惠律师及时向一审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本案诉请金额变更为530000余元。

五、案件审理情况

(一)本案争议焦点:

1、原告主体身份是否适格?

2、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3、王某某死因是否需要进行参与度鉴定?

4、各项诉请哪些应当支持?如支持具体赔偿金额应是多少?

(二)某保险公司答辩及辩论:第一,保险公司对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不予认可,死者王某某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范畴。其次,王某单独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第三,王某某的死亡有其自身年龄、疾病及身体原因共同导致,故申请法院对本次事故在王某某死亡事件中的参与度进行鉴定。第四,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救护车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准;对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应按主次责任进行划分;停尸费不同意赔偿。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

(三)我方观点:第一,原告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身份,依法有权获得本案全部赔偿。第二,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是依据本案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责任划分合法有效。第三,被告对责任划分及王某某车辆性质如有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依法定程序,内向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其在本案中提出的相关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案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赔偿。第四,根据本案事实证据,能够认定本案交通事故是造成王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二者具有完全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据我国保险法第65条之规定,被告作为案涉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依法向原告赔偿全部损失。第五,原告所提出的诉请范围和金额都具有合法、合理性,并有证据支撑。

六、案件结果及委托人反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520000余元。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二审诉讼。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委托人收到终审判决后,对判决结果表示完全满意,并对律师的一、二审代理工作给予了充分认可和肯定性评价。在杨天惠律师积极帮助下,王某于终审判决生效后的第三天获得了某保险公司的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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