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过户的途径:有的麻烦,有的费钱,有的省事儿又省钱

房产继承过户的途径:有的麻烦,有的费钱,有的省事儿又省钱

近期很多朋友都在问,父母的房产,办理继承过户怎么那么麻烦?还需要花那么多钱?

为什么此类问题越来越多?原因很简单,就两个:一个是“老龄化”来了。社会进入老龄化,意味着去世人口越来越多。人一旦去世,就产生遗产的继承问题。一个是“有钱”了。现在多数老年人都有自己的房产,价值巨大,怎么继承、谁该继承、能继承多少等问题就摆到桌面上了。

造成的最终结果就是,作为“遗产”的房产继承需求越来越多,可能带来的麻烦、费用、纠纷等问题就凸显出来了。

包括之前的文章和问答,就这类问题与朋友们做过很多交流。这里有必要对房产继承过户的途径做一个比较详细的介绍,希望对有这方面问题的朋友提供一些帮助。

目前关于房产的继承过户,普遍应用的主要有三种方式。从适用条件、麻烦程度、费用等三个方面分别做一个介绍:

公证继承

房产继承过户的途径:有的麻烦,有的费钱,有的省事儿又省钱

这是目前应用最多的一种继承方式,主要适用于继承人对于继承方案没有争议的情况。这与1991年国家颁布一项规定有关。基本做法是:

所有继承人到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机关出具继承权公证书。继承人凭借继承权公证书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

公证继承方式下,有几个要点:

要点(一):前提是所有继承人没有争议。

公证机关是不受理有关争议方面的继承办理的。所以,“无争议”是公证继承的前提条件。

要点(二):办理手续麻烦。

麻烦之处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需要继承人全部到场

当然,如果有愿意放弃继承的人,可以委托他人,不需要本人出场。那么,如果继承人中有出行不便的、或者客观原因来不了的、失联的、甚至表面同意但就是不愿意到场的,就无法解决了。这种情况只能靠继承人自行解决。

第二,关键是证明材料的开具非常麻烦

需要继承人到场的原因,是为了避免继承人“隐瞒纠纷”、最终导致继承无效的风险。但是,如果继承人去世了,就需要有相关的死亡证明;同时,还要证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还需要继承人个人的身份证明、待继承的房产证明等一系列材料。尤其是前两项: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也是被诟病最多的地方。

有人说了,爷爷辈的早在几十年前就不在了,上哪儿找死亡证明去?街坊邻居亲戚朋友都知道我是我父亲的儿子,还需要怎么证明?我父母结婚早,结婚证早找不到了,为什么还得证明他们是夫妻?很抱歉的说,这些都是遗留下来的必要的办理程序,也是出于风险规避考虑。

好消息是:

2019年10月21日在人社部举办的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透露,准备取消五类、42项证明材料。其中,包括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将采取“告知承诺制度”的方式替代证明材料的开具。

这项规定一旦开始实施,会减少很多材料开具上的麻烦问题,是一项非常好的便民措施,让我们拭目以待。

要点(三):要收钱。

在办理公证继承过程中,是要收取公证费的。一般来讲,继承权公证费用收取标准是按照房屋面积、属性、价格等因素进行收取的。关于公证费用标准,总体下来可以按照房产标的额的1%估算,在公证继承办理时,收费标准是公示的。下面给出一些提示:

· 如果是普通的商品房,房产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 如果是房改房,按每平方米60元收取。

· 如果是平房,按每平方米40元收取。

诉讼继承

房产继承过户的途径:有的麻烦,有的费钱,有的省事儿又省钱

诉讼继承适用于继承人对继承方案有争议的情况。这种情况屡有发生,继承人为了争取房产开始打官司。诉讼继承需要通过法院解决。

这种途径取决于继承人在“利”、“理”和“情”三者之间平衡的结果。诉讼继承判决的结果体现形式是《法院判决书》,跟《继承权公证书》的作用一样,裁定继承人、继承份额。最终继承人拿着判决书,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

诉讼继承的要点是:

要点(一):继承人之间有争议,且经过调解无法达成一致。

一般来讲,本着“劝和不劝离”的原则,都会先经过调解程序,能避免家庭亲情破裂的,尽可能避免。诉讼继承意味着家里人彻底“撕破脸”。

要点(二):时间长,麻烦。

我们知道,关于家事上,更多的还是“理儿”。但是很多情况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所以,在争议期间,证据的采集非常关键,这里同样要涉及到一系列证明材料的收集,例如是不是有遗嘱、遗嘱有效性证明、谁赡养的多、怎么证明赡养了、谁和谁之间是什么关系等。

诉讼是需要时间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经过多次可能才会有最终结果。这个时间少说也得需要半年,还要取决于法院的审理案件排期,期间弄不好发生一些意外事件又要延长时间。所以,周期比较长。

关于诉讼流程,这里无法做出明确的解释,家家情况不一样,很难标准化。

要点(三):要花钱。

大多数类似的纠纷,都是需要委托律师的。按照律师的收费,数万到几十万的都有,甚至有的按照房产的标的收费,需要花不少钱。有的人愿意自己打,但是因为专业性等方面的限制,本来可能占理却输了官司,这种情况并不鲜见。

直接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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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过户是一种最理想的方式,由继承人直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

很多朋友说,现在根本不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强制公证已经取消的。没错,公证是不需要强制办理的。这里先简单介绍一下沿革:

1991年,司法部发布了《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从当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提到: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目的是为了避免当事人隐瞒继承人、隐瞒遗嘱从而保护当事人权益、预防产权纠纷,但继承权公证手续繁杂且耗时长,还需要支出一定的公证费。

2016年1月,国土资源部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同年7月5日,司法部宣布废止《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自此,继承权公证不再作为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必要条件。

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为什么有的地方可以直接办理、有的地方依然需要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几个方面的原因:

有公证遗嘱,不动产登记中心如何判断这是不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有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否有专业能力判断遗嘱的合法有效性?如果继承人到场办理过户,如何知晓还有没有别的继承人?同样,还是需要一堆的证明材料,一样也少不了。

所以,这种方式虽然可行,但是尚未成为主流。所以,很多情况下在回答朋友们问题的时候,我会告知对方“试试”。能办理的话,是最方便的途径

这种方式下,主要收取的费用就是房产过户费用,比较低,只需要缴纳1‰的印花税,以及百元左右的工本费即可,是最省钱的途径

其他途径

以上是办理房产继承过户的三种主要方式。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小众途径,例如通过调解的方式,具体可参阅“一纸家书”之前的一篇文章,向大家介绍过:《公证费、诉讼费太贵?试试这种方式,房产继承过户完全免费》。

希望通过对房产继承过户方式的介绍,为有这方面诉求的朋友们提供一些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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