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习笔记(第70条)

第70条【清算义务人】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条文理解】

清算,指法人终止前,依照一定程序了结法人事务,清收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使法人人格消灭的行为。

一、清算义务人

(一)一般规定(《民法典》第70条第二款)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

(二)特别规定

如《公司法》第183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一)一般规定(《民法典》第70条第三款)

1.未及时(如无特殊规定,可参照《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15天)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包括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包括清算义务人)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特别规定

如《公司法》第183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

1.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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