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如果被告人对公诉人的指控的基本事实有异议,律师就需要下大功夫研究证据。首先比较被告人的历次供述,分析历次供述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有无供述的变化,并进一步了解发生变化的原因。其次,要对比同案被告人对同一情节的供述是否一致,异同在何处。最后再去了解相关证人、被害人对同一情节如何陈述。

弄清案件基本事实后,再去和其他书证、物证等证据比较,看哪些供述是真实的,哪些证词是真实的。要熟悉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了解取证规则有哪些,采证规则有哪些,查证规则有哪些,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包括以下几种:

(1)传闻证据规则:指的道听途说,或者非经正当询问程序的证言,不能做为定案依据。

(2)自白任意性规则:供述应当具有自愿性,刑讯逼供的证据应当排除。

(3)言词证据规则:所有证据都应当当庭质证。

(4)自由心证规则:所有证据都不以法定的形式规定证明力,而由法官依据心中确信,进行判断。

一、 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规则

(一) 证据的收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二) 证据的保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三) 监察证据在刑诉中的运用。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四) 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

1、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 利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六) 矛盾证言的认定。

1、证人当庭做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做出合理届时,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

2、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七) 庭前供述和当庭供述矛盾时的采信规则。

1、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2、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3、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

4、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八) 特殊情形下的有罪认定。根据被告人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九) 特殊人提供的言词证据的认定(有其他证据印证时可采信)。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做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2、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

(十) 境外的证据材料运用。

1、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有关材料来源、提供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情况说明。

(1)经法院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

(2)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2、当事人以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3、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二、 刑事证据规则

(一) 关联性规则(调整证据证明力)。1、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采信性,但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都具有可采性,仍有可能处于利益考虑,或者由于某种特殊规则,而不具有可采性。

2、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原因。证明力: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也就是证据对证明事实的价值。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3、不具有关联性情形。英美证据法认为下列几种证据不具有关联性,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品格证据。比如被告人有恋童癖的品行,与其是否强奸幼女之间原则上不具关联性;

(2)类似行为,被告人曾经在5年前盗窃摩托车,和现在被指控的其盗窃小轿车之间没有关联性;

(3)特定的诉讼行为。例如曾做有罪辩护、后来又撤回等,不得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采纳;

(4)特定的实事行为。例如关于事件发生后某人实施补救措施的事实等,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行为人对该事实负有责任的证据加以采用。

(5)被害人过去的行为。例如在性犯罪案件中,有关受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者评价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纳,但是,上述证据不具关联性也并非绝对,而是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4、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在《高法解释》第82条、第97条、第108条,又分别对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关联性进行了规定,要求着重审查这些证据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

(二) 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件时,必须有其它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例如:对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冲突的证人所做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真实性进行佐证的书证。

1、范围: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补强包括:被追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特定证据。

2、条件: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

(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 补强证据与补强对象之间不能重叠,而必须独立于补强对象,具有独立的来源,否则就无法担保补强对象的真实性。例如:被告人的审前程序中所做的供述就不能作为其当庭供述的补强证据。

3、有供无证,不能定罪;无供有证,可以定罪。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强调了不能把别搞人的供述作为定罪和处罚的唯一证据,被告人供述必须得到其它证据的补强,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告人供述需要补强的法则。

4、证人证言补强。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由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做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2)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做的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三) 传闻证据:庭外陈述。传闻证据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在我国,传闻证据如果具有真实性(有法定理由),仍然可作为定案证据。

1、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

(2)言词传闻证据: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自感受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哪里听到的情况。

2、传闻证据包括“庭外陈述”和“庭上转述”例如:乙了解案件情况但因重病无法出庭,法官自行前往调查核实的证人证言。虽然是法官进行的调查,但仍属于庭审期间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无法再法庭上由控辩双方进行交叉询问,属于传闻证据。

3、排除原因

(1)传闻证据可能失真;

(2)传闻证据无法接受交叉询问,无法再法庭上当面对质,真实性无法证实,也妨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3)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面前陈述,裁判官无法通过察言观色来辨别该陈述的真伪。

(四) 意见证据。 意见证据规则(只说事实、不说意见)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自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结论。

(1)关于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2)意见证据规则的理论根据主要表现在: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审理事实者的职权;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普通证人缺乏发表意见所需的专门性知识或者基本的技能训练与经验;普通证人的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价值。

(五) 最佳证据。最佳证据规则(原始证据规则):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1、该规则要求书证的提供者应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影印件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采信性。

2、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最佳证据规则。

3、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4、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的精神。

(六) 自白任意。自白任意规则(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自愿承认、不得强迫)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基本确定了自白任意规则。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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