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违约赔偿

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具体该怎么支付?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什么?这些都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违约金的约定有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两种情况。《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前言

对于违约金的支付依据,虽然要求必须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是法律也禁止约定数额过高或过低,虽然法律没有强制性地给予一个违约金最低和最高的“指导价”,但却赋予了当事人有权主张违约金调整的权利。当违约金约定过低或过高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调整违约金支付数额。一般来说,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被法院判决调低的可能性会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在青岛市光明总公司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啤酒买卖合同纠纷案(2004 )民二终字第 125 号判决书中认为:“合同法规定已经确定违约金制度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不是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违约金在合同法中主要体现为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因此,不能将违约金条款完全留待当事人约定,尤其是对数额过高的违约金条款,更是如此。如果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为由予以支持,在有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取得暴利,也可能促使一方为取得高额违约金而故意引诱对方违约。有鉴于此,人民法院可以对不合理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以维护民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使违约方从高额且不合理的违约金责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违约金与违约赔偿

违约金与违约赔偿

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定金的支付,又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一方出现违约时,守约方并不能同时主张两种惩罚方式,但有权选择由违约方承担定金罚则还是承担支付违约金。

笔者在给公司审查合同时常发现类似的约定:如果一方违约,除了要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该向守约方作出损害赔偿,包括守约方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笔者认为,这样的约定虽然是合法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可行,真正主张直接和间接损失非常困难。因为法律规定了损害赔偿金的支付,适用于“可预见原则”,法院支持损失赔偿的前提,是直接或间接损失必须要“可量化”,在没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已实际遭受了损失,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自己即将且不可避免地要遭受损失,以及违反可预见损失范围的情况下,主张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损害赔偿是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以案说法

1.违约金的支付如果过高或过低,法院有权进行调整

2009年某开发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某一项目投资,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需要按照每日5%支付违约金并不设上限。按照当时的情况,5%的违约金已远远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数十倍。随后投资公司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被开发公司告上法庭,开发公司要求投资公司支付违约金,而投资公司则认为当时签订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法院调低。

【律师评析】

虽然两家公司签订合同时是自愿的,且合同内容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在司法实践中,若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或者过低而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的,法院会在当事人提出调整的前提下作出适当的调整,但是违约金的赔偿不会超过本金。

2.违约金过高,法院通常会将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作为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某产业技术公司向置业公司承租了置业公司名下的一处办公楼做办公和技术研发之用。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或逾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需按当月租金额的2% 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因为产业技术公司的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向置业公司支付租金,于是置业公司起诉要求产业技术公司交租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产业技术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希望法院能够调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判词摘录】

违约金的支付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本案中,双方均无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情况。

结合本案的实际,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告损失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0% 的标准计付违约金。

违约金与违约赔偿

违约金与违约赔偿

3.损害赔偿金的支付需要有实际的损失,且需符合可预见原则

百某公司与博某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双方约定百某公司接订购单向博某公司供应颜料产品,博某公司签收后陆续支付货款。

一次,博某公司向百某公司购进了货款为 8250元的颜料,随后转售给自己的两家客户,不久博某公司就收到了客户的投诉和索赔,称使用该颜料加工的产品铅超标,未达美国和欧盟相关产品质量被退货。博某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称因为颜料用于玩具并要出口美国,自己因为颜料质量不合格而与客户协商签订了赔偿340000元的协议,要求百某公司向自己赔偿340000元。

【判词摘录】

博某公司虽然提交了其与客户关于赔偿的协议文件,但是,上述赔偿的履行情况博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博某公司对其损失数额的证据举证不充分。

即使百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百某公司应当赔偿的数额应受到合理预见规则的限制。没有证据显示百某公司知道博某公司购买产品的最终用途是用于玩具并且出口美国,百某公司显然难以预见其违约所导致的损失。而百某公司与博某公司就争议产品的交易额仅为人民币8250元,如果要求百某公司承担人民币340000元的损失,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有失公允。

风险提示

1.违约金约定得过高或过低,理论上都会存在被法院调整的风险。在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笔者尚未见过因约定违约金过低而由法院判决调高的案例,法院之所以不愿意调高违约金,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法官难以自行决定违约金到底该在原约定的基础上加判多少。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法院一般就会认定违约金的约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判决调低违约金。笔者代理过多起涉及调低违约金的诉讼案件,法官认为违约金过高的,在判决时均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2.要向法院主张违约方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光凭合同中原则性的约定是没有作用的,要有相应的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依据。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有可能发生(如已与第三方签订了赔偿协议等),虽然理论上可以以可预见损失向法院主张权利,但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小。

违约金与违约赔偿

违约金与违约赔偿

法规速递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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